琼农字〔2024〕2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推动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连片池塘改造项目(含美丽渔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连片池塘改造要求》和《海南省示范性美丽渔场建设要求》共3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连片池塘改造项目(含美丽渔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落实《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连片池塘改造项目(含美丽渔场)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所列陆域集中连片养殖区绿色改造升级项目奖补资金。
第三条 连片池塘是指包含养殖池塘、必要的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等在内的养殖集中区域,面积在1000亩以上。
美丽渔场是指通过对1000亩以上的连片养殖池塘开展改造和提升,实现养殖场区环境和生态条件优化提升、池塘设施设备更加完善、尾水处理设施更加完备、生产经营管理更加规范,打造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典范。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拨付两种方式。
第二章 支持项目要求
第五条 支持项目为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竞争性评选的连片池塘改造项目(含美丽渔场),原则上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养殖合作社,养殖主体及其联合体等。
第七条 支持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海南省连片池塘改造要求》或《海南省示范性美丽渔场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二)项目所包含养殖池塘应在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或市县政府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范围内。养殖主体持有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项目必需单独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纳入由所在地统一建设的养殖尾水集中处理项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各市县农业农村局按要求组织集中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度申报文件为准。各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市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所在市县政府应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3.申报文件所提出的其他材料。
(二)养殖合作社,养殖主体及其联合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所有参与项目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所在市县政府应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3.联合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各方承担的任务量及资金分配表;
4.申报文件所提出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初审。市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初审,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市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的不需要做初审意见)。
第十条 项目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渔业工程、水产养殖、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市县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进行集中竞争性评审。
竞争性评审基本条件:
(一)连片养殖池塘尾水问题突出的地区,优先支持列入各级环保督察或“六水共治”考核重点整改事项任务;
(二)项目实施方案符合相应方案编制格式和内容要求,工程设计科学合理,能够有效解决养殖尾水治理和排放问题,对养殖片区整体提升效果明显;
(三)项目所提交材料完整,符合相关要求,项目有配套资金的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评审公示。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改造面积、建设时间、拟申报奖补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复核。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农村厅公示结果进行复核,无异议后将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市县或列入省农业农村厅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竞争性评审的项目,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施工,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如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和理由,并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并答复同意后,方可按照调整方案实施,每个项目最多只能申请调整1次。项目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实施主体需将已发奖补资金退还。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省农业农村厅聘请渔业工程、水产养殖、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采取抽查方式。项目验收评分达到70分以上,视为验收通过。未通过验收项目要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验收通过。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或市县农业农村局可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也可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标准与流程
第十六条 奖补标准
(一)对实施面积1000亩以上的标准生产型池塘升级改造项目给予2000元/亩,单个项目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含国家和省级奖补资金)。
(二)对实施面积1000亩以上的美丽渔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5000元/亩,单个项目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含国家和省级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奖补资金申请方式。
(一)采取项目竣工后一次性拨付方式的,需实施主体提交资金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开展养殖尾水处理施工或纳入当地统一建设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的证明材料;
2.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的证明材料;
3.施工合同等证明项目开展的证明材料;
4.项目审计报告及项目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票据等证明材料;
5.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7.其它证明材料。
(二)采取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拨付方式的,项目实施主体分别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在项目开工后,可申请财政应补助资金的30%,需提交资金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开工证明材料及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项目开工建设后且施工进度超过50%的,可再申请财政应补助资金的40%,需提交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
(2)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施工进度超过50%的审核意见。
3.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可申请财政应补助资金的剩余款项,需提交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开展养殖尾水处理施工或纳入当地统一建设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的证明材料;
(2)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的证明材料;
(3)项目审计报告及项目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票据等证明材料;
(4)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5)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6)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项目资金的拨付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章 监 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平台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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