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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及管理文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8-27 17:00
  • 来源:

琼农办2023187


各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水产种业新形势的发展,对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的《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及管理文件》进行了修订。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宣传和组织申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614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

(鱼、虾、贝类)


为提高海南省水产养殖原(良)种的保种、育种和生产水平,确保原(良)种场建设合理布局,逐步实现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及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淡水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要点》,特制定本要点。

第一条 基本任务和适用范围

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是收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是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按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经过审定批准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良种选育和亲本、苗种生产技术的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本要点适用于省级水产(鱼、虾、贝类)原(良)种场的建设。其他物种的原(良)种场的建设可参照本要点。

第二条 资质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

(二)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

(三)提供合法亲本来源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种质检测报告、引种证明等)。

(四)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并具有2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生产基础。

第三条 环境条件

(一)生态环境优良,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标准,适宜经营品种的生长、繁育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二)场址。原种场原则上建立在该物种的原产地区域,良种场建在该种类的主要养殖区;原(良)种场以新建为主,改建、扩建为辅,具体布局坚持以服务水产养殖主产区建设为主、兼顾发挥资源优势特点的原则,同时对周边要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四)场区功能布局合理,生产与管理生活区域隔离,标志标识清晰。

(五)场区环境绿化、美化,场容整洁。

第四条 基础设施条件

(一)生产设施

建有与养殖种类相适应的繁殖设施,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与装置,能满足苗种年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亲本池、后备亲本池、苗种池、暂养池、饵料池等苗种培育与保种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室内培育池应达到设施化水平;室外培育池的面积、池深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点。

1.淡水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规模

1)池塘应整齐连片,占地面积150亩以上,池塘水面100亩以上,各类大小鱼池的比例合理。

2)苗种池单池面积15亩,水深1.5米左右,原种场苗种池面积占比不低于鱼池总面积40%,良种场苗种池面积占比不低于鱼池总面积的50%

3)后备亲鱼池单池面积510亩。

4)亲鱼池单池面积25亩。

5)亲鱼保有量20000尾以上或年产鱼苗500万尾以上。

2.海水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规模

1)池塘类:池塘应整齐连片,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池塘水面60亩以上,亲鱼池占比不低于30%,苗种池占比不低于45%

2)工厂化:占地面积30亩以上,保种、繁育水体5000m3以上,亲鱼池占比不低于30%,苗种池占比不低于45%

3)网箱类:在海区培育的种类,应配备亲鱼培育网箱水体1000m3以上,陆地配套苗种繁育池塘30亩以上或工厂化苗种繁育水体3000m3以上。

4亲鱼保有量5000尾以上或年产鱼苗100万尾以上或年产鱼卵1000公斤以上。

3.虾类原(良)种场建设规模

1)场地占地面积30亩以上,保种、繁育水体3000m3以上。

2)亲虾培育面积500m2以上。后备亲虾池总水面10亩以上或工厂化水体2000m3以上。

3)亲虾保有量2000对以上或年产虾苗1亿尾以上(或亲本培育单位亲本培育10万尾/年以上)。

4.贝类原(良)种场建设规模

1)场地占地面积20亩以上,保种、繁育水体2000m3以上。

2)亲贝池面积300m2以上。

3)亲本保有量500公斤以上或年产贝苗1亿粒以上。

5.蟹类原(良)种场建设规模

1)场地占地面积50亩以上,保种、繁育、标粗水体2000m3以上。

2)种蟹培育池塘面积30亩以上或工厂化水体500m2以上。

3)亲蟹保有量500公斤以上或年产蟹苗50万只以上。

(二)生产配套设施

1.辅助设施。路、渠、电等配套设施完善,场区道路平整通畅,运输操作便利,进排水分开,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生产设施齐全。

2.进排水处理设施。生产用水要配备严格的过滤和消毒设备,建有养殖尾水处理池及相应的尾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养殖尾水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3.隔离设施。建有严密的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其他遗传、检疫的隔离设施。

4.其它。特殊繁育条件的种类,应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配套设施。

(三)管理设施

具备办公室、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和仓库。

1.办公室。应具备日常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能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

2.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m2,并配备显微镜、解剖镜、天平、盐度计、pH计和溶解氧测定仪等常规检测仪器,具备一般的水质化验和病害检测能力。

3.资料档案室。建有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基建档案,留存相关文书、图像、录像、照片等。包括:亲本管理规程、苗种繁育操作生产规程、苗种质量标准等与繁育相关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基地基础建设、亲本引进、更新、日常生产、销售和用药等各项记录;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建有标本室,保存有物种不同生长期、不同世代的代表性实物标本等。资料档案室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方便档案的记录和查阅。

4.库房。应离生产区较近,且方便车辆出入,建有独立的饲料房、药品房和生产工具房等,并根据需要具备通风,避阳或防潮等条件。

第五条 生产管理

(一)应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所保存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和计划组织和管理年度生产。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应建立隔离保种、生产、技术、质量、财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上墙和有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原种池和供生产用种池应严格隔离。不同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开,防止交叉。

(四)生产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记录表式由场部统一制定,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和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量管理

(一)亲本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自然水域的野生群体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良种应来源于省级以上良种场、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

(二)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要制定产品质量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

(三)严格执行亲本更新制度。严格按照原(良)种生产技术路线和规程进行种质保存和品种改良,定期对保存的原(良)种进行养殖生态环境、形态性状、经济性能、生长、繁殖、遗传学特性等方面进行种质测定并记录归档;对不符合种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亲本更新。

(四)建立售后跟踪制度。对出售的原种、良种发放质量跟踪表,真实记录用户对质量状况的反馈意见。

第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生物安全管理分区并标识,建立生物安全管理记录。

(二)实行引种检疫和苗种产地检疫,防止重大疫病的传入和输出。

(三)建立隔离防逃设施,防止外来物种和人工改良种逃逸到自然水域。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人员配置。拥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水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技术工人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同时还应配备质量检验、档案管理及生产记录等专职人员。

(二)技术依托单位。原则上有技术依托单位,生产季节有依托单位专家到场指导。

(三)管理人员。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养殖或遗传育种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负责人协助场长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四)建立培训制度。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

第九条 档案管理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分技术档案(包括引种、保种和选育,苗种生产,用药,销售记录等)、亲本管理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图像、录像、照片等六大类。

第十条 销售管理

(一)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记录内容应包括品种名称、亲本来源、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由质量检验员、生产记录员、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签字。

(二)销售的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第十一条本要点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要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67日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的《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及管理文件的通知》(琼海渔办201723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建场标准,保证原(良)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省或部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

(二)上述条款以外,符合《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资质条件要求,并要求评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场。

二、验收内容

(一)资质条件;(二)场区环境条件;(三)必备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四)生产管理情况;(五)质量管理情况;(六)组织管理情况及人员结构;(七)档案管理情况;(八)销售管理情况;(九)其它。

三、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资格

(一)列入省或部投资计划的单位,按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期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并已正式竣工验收投产;其他要求评定的水产苗种场要符合《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的要求。

(二)拥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水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技术工人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

(三)从事水产原(良)种生产2年以上,水产原(良)种实际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四)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近两年无重大责任和苗种质量安全事故。

(五)具有一定规模和能力,根据养殖种类的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及⽣产规模等合理确定养殖⽔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设备、设施维护完好,场容场貌整洁。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

(六)生产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培育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3.繁殖:催产、孵化、出苗情况等。

4.苗种培育:面积、水深、放养密度、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5.后备亲本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6.用药:塘号、病因、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用药名称、药品来源、用药剂量与方法、用药效果等。

7.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时间、价格、对象、联系电话等。

四、申请验收需报送的材料

(一)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列入省或部投资计划的单位,另外提交经费来源等批复⽂件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单位名称、性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等有关文件。

(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合法亲本来源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种质检测报告、引种证明等)。

(五)全场职工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岗位、技术职称和社保证明。

(六)水产原(良)种场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设施设备、生产情况和经营状况(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七)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总结。包括原(良)种质量标准、技术路线、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病害防治措施等。

(八)经国家或省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

(九)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十)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证或租赁证明、合同)。

(十一) 全场平面布局图或照片。

(十二)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五、验收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验收申请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检验后签署初验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看检验,对基本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现场提出意见,并反馈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5-7人的验收小组,采用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四)验收小组根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各项内容分项打分,考评分数80分为合格,由审委会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命名和发放证书,有效期5年。

六、监督管理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经命名挂牌后,原(良)种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二)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严格按照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水产原(良)种生产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级水产原(良)种生产情况总结内容包括:

1.亲本种群规模和数量;

2.原(良)种亲本和苗种生产、销售和推广情况;

3.保种或选育、扩繁的主要工作情况;

4.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5.原(良)种生产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6.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组织审委会专家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和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场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进。

(四)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过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注销原命名,取消其原良种场资格。

(五)作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承担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第27项被取消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其他项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情况严重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3.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场地、保种及选育方向,或在检查和复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内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内容的;

4.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水产原(良)种生产情况总结的;

5.无正当原因拒绝接受或不能完成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6.未按时提出复查申请,以及复查不合格的;

7.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67日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的《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及管理文件的通知》(琼海渔办2017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

2.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考评表(淡水鱼类)

3.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考评表(海水鱼类)

4.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考评表(虾类)

5.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考评表(贝类)

6.海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考评表(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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