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行政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版农兽药残留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宣贯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8-02 16:21
  • 来源:


琼农字2022281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考核要求,现将《新版农兽药残留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宣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81

(此件主动公开)

新版农兽药残留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宣贯实施方案


药残留是影响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以下简称新版GB 2763GB 31650)宣贯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归根到底是产出来的 ”指示批示精神,把药最大残留限量工作抓好抓实,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宣贯对象

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各级涉农检测单位检测员;各级涉农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农资销售和农技推广相关人员

宣贯方式

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基地观摩指导、印发明白纸和风险防控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贯,分品种分类别进行宣传解读。

四、宣时间

第一阶段:20228-12;第二阶段:20231-6月。

五、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根据新版GB 2763新变化、新要求,尽职尽责开展贯标工作(动物源性增加《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贯标)。

(一)针对植物源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资销售相关人员标准宣贯。(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省植物保护总站、省农民培训中心、各市县农技中心、热作中心)

(二)针对动物源性食用农产品(畜禽类)生产经营及兽药销售相关人员标准宣贯。(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牲兽医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省疫控中心、省畜牲推广总站、各市县疫控中心)

(三)针对动物源性食用农产品(水产类)生产经营及农资销售相关人员标准宣贯。(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水产养殖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省水产检测中心)

(四)针对农药残留检测机构相关人员的标准宣贯。(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质量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省农业预警中心、各市县检测中心)

(五)针对涉农执法机构相关人员标准宣贯。(牵头单位:省农业行政执法局、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综合执法局、大队)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贯标工作。新版GB 2763GB 31650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贯标又是国家和省食安委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识标、懂标、贯标、用标良好氛围,确保新版GB2763GB 31650的宣贯执行到位。

(二)做好跟踪调度工作。为确保宣贯落实到位,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跟踪统计宣贯落实情况,由厅牵头单位(部门)季度报厅质量处汇总上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

联系人:李红兴,联系电话:6531029465366023


附件:1.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落实情况调度表(季报)

      2.2021GB 2763宣传解读参考材料

      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4.《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




附件1—2.docx
附件3GB 2763-2021(农残限量).pdf
附件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pdf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网站地图]

琼ICP备07002109号-1

琼公网安备:460107020000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2

联系电话:0898-65315615

联系邮箱:nytxxzx@163.com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