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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15 00:00
  • 来源: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字〔201637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休闲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绿化宝岛”大行动的决策部署,抓好100个休闲农业示范观光果园建设,依据《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绿化宝岛”大行动建设100个休闲农业示范观光果园的通知》(琼农办〔201291号)和《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建设标准》(试行)(琼农字〔201480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和规范休闲农业观光果园建设,丰富休闲农业发展类型,促进休闲农业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定办法(试行)》,现将标准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定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6年4月11 

   

 

   

   

附件: 

    

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绿化宝岛”大行动的决策部署,海南省农业厅围绕“八大绿化工程”、“两点、两环”、“四园、万村建设”,抓好100个休闲农业示范观光果园建设。依据《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绿化宝岛”大行动建设100个休闲农业示范观光果园的通知》(琼农办<2012>91号)和《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农业观光果园,是指经科学规划和开发设计,以其高标准的园内基础设施、高规范的科普展示项目、高水平的生态环境营造、以及各具特色的园林景观小品、极具风味的果品采摘游乐活动,为休闲旅游者提供观赏、采摘、品尝、休闲、度假、健身、科普教育及具有优质果品生产能力的地域,且能独立开展农业第一、二、三次产业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休闲农业企业。 

  第三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的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导向性和前瞻性相结合,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坚持自愿申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为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的各种类型休闲农业经营实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 

  (一)休闲农业观光果园建设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从事休闲农业经营活动的观光果园经营业主。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偷税漏税,不欺客宰客,不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障金。 

  (三)单个果园面积在20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有充足的采摘、休闲、游览、体验、展示等活动空间,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 

  (四)土地经营手续齐全,相关经营执照齐备,产权关系清晰。 

  (五)交通便利,标志明显。 

  (六)经营内容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村生活为基础,有鲜明的水果特色,农业项目用地面积占园区总面积70%以上;涉农生产项目和设施、生产活动能有机地融入休闲观光活动中,体现出较高的产业融合度和景观景点特色;特色鲜明,主题突出,内容健康、丰富、安全,参与性、趣味性、体验性、知识性强,农味浓厚。 

  (七)园区内设施完善,配套齐全,有相应的游客接待设施和场所,卫生整洁,绿化较好。 

  (八)各项管理和质量安全制度健全,每一景点(项目)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到位,危险地段标志明显;现场采摘、品尝及销售的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九)管理规范,有完善的接待制度,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态度热情,服务优良,有专人负责服务咨询与投诉。 

  (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有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 

  (十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建设性和运营性破坏。 

  (十二)注重形象宣传,有一定的促销手段和活动能力,在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第六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申报表; 

  (二)申报点建设、运行基本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定程序: 

  (一)由观光果园经营业主向申报点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 

  (四)省级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验核实,并按《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初审意见后,厅务会议审议,报省农业厅主要领导审批。 

  (五)经审议通过的当年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候选名单,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厅以正式文件评定为“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并颁发牌匾。 

  第八条  经评定公布的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可享受有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 

    

第三章   

  第九条  申报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资格;未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有舞弊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分标准 

 

 

  



海南省休闲农业观光果园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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