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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29 10:17
  • 来源:

琼农字2023449

2023年,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聚焦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农产品禁限用药物使用、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典型执法案例公布如下。

一、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邱某某使用禁用农药生产农产品案

2023年3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邱某某种植基地和家里进行检查。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种植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和“克百威”成分。经查,邱某某托人通过网络购买禁用农药,但无法提供具体联系人信息。2023年4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澄迈县公安局已立案侦办。

二、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3月,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五指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市毛阳镇王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发现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当事人供认农药均从流动商贩处购入,但其无法提供具体联系人信息。由于王某某生产含有禁用农药成分豇豆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4月,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五指山市公安局已立案侦办。

三、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林某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3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户林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经查,林某某共种植豇豆2.5亩,其无法提供购买农药具体农资店信息。2023年5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并于2023年6月依法将当事人林某某涉嫌触犯生产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四、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4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儋州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经检测发现当事人刘某某种植豇豆样品中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刘某某供认含有乙酰甲胺磷农药从流动商贩处购买,已全部使用并无库存。2023年6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1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元。

五、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5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琼海市农业农村局,到当事人荔枝园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样,经检测荔枝样品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成分。经查,陈某某种植的荔枝树有300余棵,当事人供述其在荔枝树花蕊期时使用过一瓶多年前购买的毒死蜱农药,执法人员在其荔枝种植园内未再查获毒死蜱。因当事人陈某某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将涉案荔枝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3年6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胡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3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县加茂镇胡某某种植的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胡某某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经复检,胡某某种植的豇豆样品中仍然含有乙酰甲胺磷成分。由于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6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某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3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市天安乡刘某某种植的豇豆样品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成分。经查明,刘某某无法提供购买农药凭证,执法人员无法追查该禁用农药来源。2023年6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处罚款2000元,并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八、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李某某销售的猪肉产品中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8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猪肉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依法对李某某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某于2023年8月7日销售1头生猪(369斤)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货值4243.5元。2023年10月,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4243.5元,并处罚款4000元。

九、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吴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7月,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新兴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109.75公斤猪肉及相关屠宰工具。经查,当事人吴某某供认7月6日从外地购入一头生猪,自行屠宰后准备运往新兴镇农贸市场进行销售。2023年9月,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吴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十、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洪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6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该市长丰镇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洪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生猪肉产品101.25公斤。经查,当事人供认所屠宰生猪属于自家饲养,屠宰后准备拿到市集上销售。2023年8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洪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生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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