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为进一步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震慑各类涉农违法违规行为,现对屯昌县近期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槟榔种植违规网购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6年5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属地镇政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种植户在槟榔种植过程中使用了海南经济特区禁用农药毒死蜱。经查,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购入该禁用农药并用于自家槟榔树,现场查获库存农药。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农药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基地上种植的其他农产品百香果抽样送检。经检验,所抽样品百香果未检出毒死蜱残留,属合格产品。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案例二:市场流通环节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多部门联合溯源查办

【案情简介】2026年8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市场流通环节专项抽检中,发现某批次农产品存在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县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牵头响应,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问题线索开展全链条溯源追查和立案调查。
【处置情况】联合调查组已对涉事产品来源、流通环节、台账记录等进行深入核查,坚决查清问题根源,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举一反三,对同类经营主体开展扩大抽检和专项检查,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法律链接】《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市场流通环节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多部门联合溯源查办

【案情简介】在全县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对兽药经营门店开展全覆盖核查时发现,部分门店存在药品摆放不规范、购销档案不完善、兽药二维码追溯要求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个别门店环境卫生条件较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要求,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和兽药二维码追溯要求,对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同时,依托日常巡查和行业微信群开展普法宣传,宣讲《兽药管理条例》,发放兽药真伪识别、合规用药宣传资料,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
【法律链接】《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陈列、储存设施设备。
普法总结
三大红线绝对不能碰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再次提醒全县所有农产品种植、养殖从业者,务必严守三条安全红线:
1.禁用农兽药坚决不用:国家明令禁止、停用的农药、兽药,零使用、零使用、零触碰,触碰即违法,严重涉刑责。
2.兽药农药不超范围使用: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用药,不跨界、不超量、不滥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软件并非农药合法销售渠道,网购禁用农药同样违法。
3.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到位:做好用药记录、台账登记,规范种养流程,从源头杜绝农残超标风险;农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追溯管理要求。
下一步工作计划
屯昌县将继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抽样检测和执法力度,聚焦槟榔、豇豆、香蕉等本地特色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违规用药、非法添加、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树立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共同筑牢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屏障,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合法种养是底线。
希望广大从业者引以为戒,紧绷安全之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市场环境。
禁限(停)用农药名录(2026版)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管司、农业农村部渔政管理局、全国水产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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