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1〕74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0〕1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洋浦)在收到省级方案20个工作日内,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抄送我厅和省财政厅;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任务应于6月30日前完成70%以上,于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
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65339342、厅计财处65338367;省财政厅农业处6855825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实行“种田得补贴,不种田不得补贴”原则,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在水旱田种植农作物(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的农民(含承包户)和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具体农作物种类由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均简称为“市县”)结合实际,在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范围内确定,优先选择粮食作物。
(二)补贴条件
1.以耕作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过一年,地力不降低。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原则上农民申报(填写申报审批表)前一年内没有耕种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补贴(具体申报日期可由市县农业农村局确定),撂荒、休耕1年以上(含1 年)的耕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测算
(一)省级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测算。依据省统计局2020年水旱田面积统计数据,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全省水旱田面积得出省级每亩补贴标准,再依据各市县水旱田面积测算分配市县补贴资金总额。即:每亩补贴标准=耕地补贴资金总额÷全省水旱田面积。资金分配并实行包干制(即用完为止、遵循“不足省级不补”原则)。各单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为准。
(二)市县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测算。在制定市县方案时按省级分配的补贴资金总额,加上历年未拨付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除以本市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得出本市县每亩补贴标准(可低于或高于省级测算标准),作为测算发放给农户(农场职工)依据。
四、工作程序及职责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
(1)农户(含承包户)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之一)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均为复印件)等凭证,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报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3),公示时间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乡镇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当地市县农业农村局(含经济发展局,以下类同)。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2.农场职工、农场连队、农场场部(居)、乡镇政府
(1)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之二)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尤其种植面积),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报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2)农场场部或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农场场部或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3),公示时间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农场(居)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所属乡镇政府或函报市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场(居)职工申报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二)市县(洋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1.审核函报材料。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乡镇政府、农场场部(居)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负责汇总全市县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具体核查比例由市县自行明确),尤其对某一乡镇、农场(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根据附件1分配到市县的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补贴资金除以核实后全市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测算本市县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可低于或高于省级测算标准),制作补贴资金分配表,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市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审核、公示并发放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局收到市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函件及申报情况总表和电子文档材料后审核,确定本市县每亩水旱田补贴资金标准;市县农业农村局制作公示表(格式见附件4)并在当地市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财政局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并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市县补贴资金额度,制定印发省级实施方案并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时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省级方案2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印发乡镇政府和农场(居)贯彻实施,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本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和农场(居)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发放工作。由于国家陆续下达耕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原因,为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准备工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准确发放到农户手中,及时发挥资金效益,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抓紧开展补贴发放前期工作,待省下达补贴资金后,各单位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按时完成补贴发放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年度资金下达后,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年度工作经费,确保补贴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到本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发动、培训、各种资料(申报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级以下劳务补助等。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还要按此方案,提前做好2022年度工作经费的安排。
(三)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市县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确保补贴实施有据可查。
(四)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印制工作程序及职责图表,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五)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鼓励市县创新补贴工作方法,以农业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号)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清理挂账资金和原已开设但不再用于发放补贴资金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快发放进度,建立月周报制度。各市县要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70%以上发放任务,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发放。要按时报送信息,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同本级财政局对接,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数据,建立月周报制度,从5月份起每周一将进展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种植业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做好补贴工作总结,于2021年11月16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之一(农户参考格式)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之二(农场职工参考格式)
2.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公示(村委会、农场、居参考格式)
3.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参考格式)
4.市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周报进度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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