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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 发布日期:2025-08-14 09:52
  • 来源:

8月12日,海南于近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共有二十四条,对申请条件,申请、受理和核发,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必要的加工设备、配套的仓储设施、专业的技术人员、合法经营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向省级政务服务窗口或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等,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海南将推动电子证照应用,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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