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绿色食品申请人的管理,规范绿色食品的标致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的规定,绿色食品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