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简称“证书”)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放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权,由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简称“省绿办”)核实,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批准,予以注销证书。
证书注销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省绿办提交证书注销申请。
(二)省绿办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请材料及绿色食品证书报送中心标志管理处。
(三)中心标志管理处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并报送中心主任审批。
(四)标志管理处根据中心主任审批意见,办理证书注销批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地省绿办。
(五)中心对注销证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