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是凭借感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的色、香、味、形等外在感官特性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产品感官品质鉴评申请后,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也可以委托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组成鉴评组实施鉴评。鉴评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鉴评专家条件
(一)具有相应技术专长或者取得相关专业资质;
(二)熟悉申请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情况和产品典型品质风味特性;
(三)能够客观、准确地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特性描述;
(四)身体健康,并能够按照要求参加鉴评;
(五)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感官品质鉴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商申请人确定。鉴评前,申请人应当按照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要求做好鉴评样品、鉴评室、鉴评用具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鉴评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品质特性,且样品状态能够反映产品的固有特色。样品数量要能够满足鉴评工作需要。
第七条 鉴评室的空气、温度、湿度、光照等应当满足鉴评需要,鉴评用具应当洁净、卫生。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以文字描述法为主,凭借鉴评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外在感官特性进行鉴定评价。
第九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方式以会议形式进行。鉴评会参加人员包括品质鉴评组专家、申请人代表、各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关人员。鉴评会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人员主持,品质鉴评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鉴评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感官品质鉴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产品鉴评细则,并严格按照鉴评细则进行鉴评。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品质鉴评组成员及相关方面人员。
(二)鉴评组织单位专业人员讲解鉴评要求、程序及鉴评规则。
(三)品质鉴评组组长主持鉴评:
1. 申请人代表介绍待鉴评产品,重点介绍外在感官特性;
2. 品质鉴评组进行鉴定评价;
3. 宣布品质鉴评结论;
4. 申请人代表就鉴评结论表态;
5. 品质鉴评组成员在鉴评报告上签字。
(四)主持人根据鉴评情况对鉴评工作进行小结。
第十二条 品质鉴评结论分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外在感官特性两类。
不符合的,品质鉴评组应当提出不符合的原由。对于不符合的或在鉴评过程中认为产品还有其他典型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鉴评意见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鉴评工作结束后,鉴评专家组应当客观、准确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并对鉴评结论负责。鉴评报告一式三份,统一交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的审核确认工作。确认时应当签署具体的确认意见,并加盖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印章。鉴评报告一份交由申请人随申请材料上报;另外两份由申请人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分别留存。
第十五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相关产品类别的鉴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