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渔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3〕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申报主体
资金申报主体必须是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资金申报的前置条件
申报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获得国家级渔港经济区批复和省级渔港经济区批复。渔港项目必须完成获得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并获得项目用海、用地、环评等正式批复,市县政府必须明确配套资金来源和所涉及渔港(锚地、码头)的权属关系。
四、资金支持内容
一是明确了公益属性。只支持纯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明确了主要条块,具体包括渔港、渔港经济区、休闲渔业码头、渔业航标建设维护四个方面。三是明确了项目具体内容,包括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等基础设施。
五、资金支持额度
一是明确了支持比例。省与市县按照6比4执行,省财政按照地方承担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公益性基础设施部分(即扣除中央补助部分)的60%给予补助。二是规定补助总额上限:对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渔港经济区项目,在国家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且不超过国家渔港经济区补助标准;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及以下渔港(含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补助总额上限分别参照国家渔港经济区补助标准的100%、75%、50%、25%执行。
省农业农村厅渔港基础建设处 65355209
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65380866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685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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