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就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保障要求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
现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是2021年修订的版本,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自由裁量基准》已难以满足我省当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需求,有必要进行动态修订。此外,《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打好营商环境整体提升攻坚战方案》对减免责“四张清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各行业要创新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了农业农村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内容
一是对基准名称进行修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是根据农业领域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对《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相应补充和修改。
三是对酌定裁量因素进行修改。将酌定裁量因素中的违法行为次数删除,将违法行为次数与裁量基准处罚幅度相对应。初次违法的,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低于中间值处罚;二次违法的,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中间值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在原《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基础上,将免罚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等三种类型。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法律责任较轻的违法行为,细化适用条件,列入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在实践中容易触犯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列入初违不罚清单;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观无过错的违法行为,列入无主观过错免罚清单。对于免罚行为,辅以教育、劝导示范、复查整改情况等监管措施。
(三)《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将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低,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类型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从轻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四)《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将初次违法、货值金额极小、违法所得极低,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等类型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五)《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将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以及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四种事项列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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