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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6-0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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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我省出台了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发展规划、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基本摸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家底,实现了应查尽查、应保尽保,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资源信息开放不系统、登记共享不全面、部分资源关键性状数据缺失等问题,与“种源自主可控,科技自立自强”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推动加快补齐种质资源共享、精准鉴定、创新利用等方面的短板,加速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和新品种选育,提升种源自给能力,助力国家级种业创新基地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设5章共20条,建立了农作物种质资源有序共享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共享理念、共享流程、共享利益等方面。

(一)共享理念。依托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承担开放共享种质资源的保护、发放、效果跟踪、繁殖更新等工作,并定期上报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利用情况。加强种质资源库(圃)规范管理,有序推动共享种质资源,有利于促进种质资源的高效利用,推动种业科技创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提升种源自给能力,保障种源安全

(二)共享流程。一是发布共享目录。国家鼓励加强资源鉴定、开发、利用、共享,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适于共享利用。因此,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向省种子总站提交可共享利用的资源信息,经省种子总站组织专家审核后公开发布共享目录。二是确申请流程。申请人可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三是加强跟踪监管。加强共享种质资源利用用途、知识产权等监管,并按照要求反馈使用后的综合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共享利益。对利用共享种质资源取得成果的,要求标注种质资源来源,并致谢相应的种质资源库(圃)若产生商业利益的,须签订共享协议分享所获利益。通过建立长期稳定用共享机制,保护资源共享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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