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政策:《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 号);《2024—2026 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海南省政策:《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企业申请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农机专项鉴定证书。
(三)企业投档
1.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投档:提供企业信息、机具信息、证书报告、企业承诺书等。
2.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分批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
1.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原则: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3.操作流程:购机、补贴申请、机具核验、公示、资金结算。
1.补贴机具资质条件
必须是全省补贴机具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农机专项鉴定证书。
2、铭牌要求: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购机后应及时办理补贴,错过规定时间将不再办理。
1.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2.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测算比例不超过15%。
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与当地民用航空部门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规定。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购机者可到户籍或工商注册登记所在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购机补贴,也可到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在的其他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到非户籍或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的,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在该市县(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1.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2.县级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1大类40个小类91个品目)
2022-2023年:(17大类30个小类66个品目)
新增:设施种植机械(第6大类)、捕捞机械设备(第13大类)、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第17大类)、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第21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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