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了支持比例。省与市县按照6比4执行,省财政按照地方承担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公益性基础设施部分(即扣除中央补助部分)的60%给予补助。二是规定补助总额上限:对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渔港经济区项目,在国家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且不超过国家渔港经济区补助标准;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及以下渔港(含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补助总额上限分别参照国家渔港经济区补助标准的100%、75%、50%、2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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