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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省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六)

  • 发布日期:2025-01-26 16:28
  • 来源:

饶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2024年7月10日18时许禁渔期间,饶某驾驶一艘无船名号玻璃钢船从琼海市潭门镇红石滩海域出发到潭门近海海域距岸约10海里处进行垂钓,11日凌晨5时许回到琼海市潭门镇红石滩海域停泊,人员上岸并将渔货放置到岸上一辆三轮车上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检查发现捕捞渔获物带鱼一批(经称重为9.6公斤),钓杆5支。 

违法事实和情节:该船是饶某于今年7月初花1.8万元购买的,未办理过登记报备手续,主要用于出海钓鱼,该船下水后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船舶证书。该船无渔业船名船号、无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属涉渔“三无船舶”。

法律适用及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24号)中《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违法情节“细化阶次: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饶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2.没收渔获物带鱼9.6公斤;3.没收涉案玻璃钢船1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伏季休渔期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例。涉渔‘三无’船舶粗放式的无序捕捞行为,挤压了合法守法渔船和渔民的利益,对正常生产秩序和休渔制度造成了严重破坏。此外,涉渔“三无”船舶没有配备救生设备和专用通信设备,船体强度弱、质量较差,经受不住外力的撞击,一旦发生险情,自救能力弱,易发生船毁人亡事故,存在较大事故风险隐患。本案中执法人员发动群众参与休渔管理,精准查获这起利用“三无”船舶休渔期出海捕捞的违法行为,通过从严处置,有效遏制“三无”船舶休渔期出海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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