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某(琼洋渔530XX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案例
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2024年6月29日23时20分,“琼洋渔53029”船(下称:涉案船舶)在19°40.798′N、109°02.999′E附近海域进行刺网捕捞作业时,被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违法事实和情节:该船进行捕捞作业的2024年6月29日属于休渔时间,作业的海域19°40.798′N、109°02.999′E属于休渔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其使用休渔作业类型于休渔时间内在休渔海域进行捕捞活动。
法律适用及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的违法行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涉案船舶渔获物2.205公斤,根据“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的认定标准,认定该船违法情节为“较轻”,按照细化阶次“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和处罚内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给予没收渔获物螃蟹(活体)2.205公斤、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小写:4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伏季休渔期间违反关于有关规定进行捕捞的案件。国家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更好地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推进海洋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违反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不仅扰乱伏休管理秩序,破坏渔业资源,而且影响了渔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案中,渔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准确认定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依法处置,在渔区社会形成了很好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有力推动了渔业安全生产的良性发展,促进了渔民群众遵规守法生产意识的提高。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