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儋州籍“洋01-020XX”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事由:程某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驾驶“三无船舶(洋01-020XX)” 出海捕捞作业案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接到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指挥中心和东方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一艘悬挂治安识别号“洋01-020XX”船(船舶所有人程某、郭某共同所有)在“三巴”台风期间仍未回港避风,存在安全风险,已派出“中海油261”船前往搜寻,于2023年10月19日搜寻到该船,并通知到该船要求其立即回港避风。我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联合省渔业监察总队、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儋州市公安局洋浦分局干冲海岸派出所、东方市公安局八所港海岸派出所、东方市农业农村局、东方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东方市中心渔港等待登船检查,2023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该船回到八所中心渔港,执法人员立即登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船舶北斗航行轨迹指认、对渔获物进行称重,共计259.4斤,并拍照取证。经现场检查,该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且未能提供《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上共有10名船员,仅船长程某持有职务船员证书(二级船长证),其它船员均无职务船员证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
1.对收到热带气旋、强风警报不按规定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风以及在热带气旋、强风警报解除前出海作业的行为,依据《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决定对程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整);
2.对治安识别号“洋01-020XX”船(船舶所有人程某、郭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出海作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你船舶返港后有从轻或减轻表现,决定对程某、郭某二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并没收渔获物;
3.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为。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决定对程某、郭某共同持有的治安识别号“洋01-020XX”船予以没收;
4.招用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行为,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鉴于对你船已实施予以没收,并有从轻处罚的表现,决定对程某、郭某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事船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出海作,特别是在海上风浪瞬息万变,其在收到热带气旋、强风警报不按规定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风以及在热带气旋、强风警报解除前出海作业的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理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以维护法律威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未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但是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通过此次与省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海岸警察部门的对接,对该船的处理,在渔区社会形成了很好的震摄、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防范效果,有力推动了渔业安全生产的良性发展,促进了渔民群众遵规守法生产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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