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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省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二)

  • 发布日期:2025-01-22 12:11
  • 来源:

某东方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琼东渔112XX”等2艘渔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事由:擅自拆解航行数据记录装置(北斗船载终端);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

“琼东渔112XX”、“琼东渔112XX”船于2023年8月30日在美济礁附近海域,由各船船长初文彬、张会民拆解各船的航行数据记录装置(北斗船载终端),分别放置在“琼东渔11209”、“琼东渔11200”船船上;尔后一路往北航行,航行至黄渤海海域时,准备捕捞生产作业(根据司法判例,渔业捕捞包括捕捞准备行为、实施捕捞行为,前者系后者必经阶段,“捕捞准备行为属于捕捞行为”),由于海况不好,作业条件有限,没有渔获物。该2艘渔船于2023年10月15日停靠山东省荣成市沙咀渔港等待维修;该2艘渔船该航次各有船员4人,其中每艘渔船各有2人持有职务船员证书、2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均未达到《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某东方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琼东渔112XX”等2艘渔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拆解航行数据记录装置(北斗船载终端);2.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

该2艘渔船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第(二)项、《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法》,同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给予2艘渔船经营人各10.28万元罚款,2名船长各1.98万元、暂扣船长渔业船员证书六个月等行政处罚。因涉嫌构成诈骗罪、危险作业罪,依法移送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五局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渔业船舶同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中,涉事船舶擅自拆解航行数据记录装置(北斗船载终端)、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等行为,分别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既对船舶经营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也对船长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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