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对海南某渔业投资有限公司“琼三亚渔721XX”船/林某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利用渔船私载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北斗船载终端);拒不执行禁止离港决定擅自驶离渔港。
要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船长应该落实“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之规定等职责。
基本案情:
事由: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船长利用渔船私载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北斗船载终端);拒不执行禁止离港决定擅自驶离渔港。
案件过程:“琼三亚渔721XX”船于2023年3月9日18时30分左右从万宁市乌场渔港港内(E18°40′27″,N110°32′03″)启航驶往西沙北礁,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报告手续;3月10日中午到达西沙北礁礁盘(E17°05′30″,N111°33′57″)抛锚,经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求立即返航后,该船于11日10时左右开始返航,于12日3时左右到达乌场渔港港外海域(E18°46′19″,N110°28′58″)停泊。经渔政执法人员现场登临检查,发现该船安全通导设备(北斗船载终端)处于关闭状态;该船该航次载有25人,其中游客15人、船员10人;船员中职务船员3人,未达到《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5人);该船签收《禁止离港通知书》后,不服从禁止离港决定,于4月11日7时左右擅自驶离渔港,经渔政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回港后,于当日17时40 左右返回乌场渔港。
查处理由及结果:当事人海南某渔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2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报告手续。
当事人林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2.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将“琼三亚渔721XX”船驶离渔港;3.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北斗船载终端)。
当事人海南某渔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之规定。
当事人林某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之规定。
对当事人海南某渔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行为,罚款50000.00元;2.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报告手续的行为,罚款5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0000.00元。合计235000.00元。
对当事人林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2.对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北斗船载终端)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3.对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驶离渔港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合计300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船长关闭北斗逃避监管、私载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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