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6〕320号
2026年伏季休渔结束后,监测发现部分海南籍渔船再次擅自驶出南海海域跨海区作业、停泊,破坏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为巩固我厅2026年3月发布的违规跨海区渔船召回通告工作成效,严格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防范海上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召回对象
目前未依法依规办理跨海区作业或维修手续,擅自到南海海域(C3类渔区)以外作业或者停泊的海南籍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海南省涉嫌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名单》(附件)所列船舶,后续经监测发现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的,一并纳入召回处置。
二、限期返回要求
上述渔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跨海区违规作业,返回南海海域核定作业水域。返航后第一时间向船籍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备船舶动态,主动接受核查。
严禁逾期滞留外海;严禁关闭、屏蔽北斗、AIS等船位监测设备;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返航后再次擅自跨海区异动。
因下列情形临时驶离南海海域的,不计入限期返回期限,但须经船籍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按规定报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滞留,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经船籍港地和维修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赴外海区船厂上排维修、保养的;
(三)因避风、抢险救助、船舶抢修等安全事由临时驶离的;
(四)其他有合法依据并已按规定报备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险情消除或事由消除后应立即归返,不得借机跨海区从事捕捞生产。
三、从严法律处置措施
本次系2026年第二次发布召回通告,对休渔整改后再次顶风违法、逾期拒不按期返回的,依法从重处置:
(一)对涉案渔船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同步按照规定扣减或者取消该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二)从严追究渔船所有人(船东)、实际经营人法律责任。渔船所有人对渔船合规生产负主体责任,授意、纵容、默许渔船实施跨海区违法作业的,作为违法案件责任主体一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同步倒查属地监管责任,对排查通知不到位、管控流于形式的市县、乡镇予以督办通报。
所有渔船所有人、船长应当充分认清跨海区作业的法律后果与海上安全风险,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渔业渔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船位监控系统全面梳理违规渔船台账,逐船通知到渔船所有人、船长,跟踪闭环督促返航。强化海陆联动,联合海警、海事加大海上巡查执法力度,做好通告宣传送达工作,压实渔船所有人、船长主体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涉嫌违规跨海区作业渔船名单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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