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食用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供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指导、协调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在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中实现信用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监管职责,负责在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中核实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下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的单位。
(三)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个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农事操作记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等。
(二)政府监管信息。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
(三)行业认可信息。包括取得的国际、国内通用的认证或登记信息;在国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到的表彰、评审中获得荣誉等。
(四)社会监督信息。包括社会公众的投诉信息、所售农产品的消费者评价信息等。
(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失信行为记录等国家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息,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
第九条 信用信息归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督信息、行业认可信息,以及社会监督信息中的所售农产品的消费者评价信息由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自动化采集获取,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获取。社会监督信息中的社会公众的投诉信息通过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与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的“放心消费在海南”等相关业务系统获取。
第三章 信用评级评价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评价指标,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100分动态记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信用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80分至89分为B级,70分至79分为C级,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D级。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应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为基础,通过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采集、审核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分值由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自动生成。
(一)信用档案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备案后自动创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备案信息基础上补充完善其他必要信息,如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系统进行更正。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产生后,以月为周期,根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系统评价,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生成相应的信用动态评价结果。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登录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查询当期信用评价结果和历史记录,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在当月最后一天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资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违规记录信息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自然修复,相关信息不再参与信用评价。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整改质量安全问题,主动加强自我检测,强化投入品管理和溯源体系建设等质量内控措施,信用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时,可以提前申请信用修复,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利用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更新修复数据,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海南数字“三农”服务平台依据更新后的数据,在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被认定为A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主体被认定为B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的,优先通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白名单”认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被认定为B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主体被认定为C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的,实行常规监管和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被认定为C级且连续保持3个月以上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主体被认定为D级但未产生严重违规记录的,适当提高抽检比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主体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被认定为D级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主体被认定为D级且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实行重点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对该类主体实施轻重适度的惩戒性监管服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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