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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农机券集体领券模式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7-04 08:00
  •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农机券政策试点实施以来,政策效应持续释放,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有效促进了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但也存在小农户参与度不高的问题。为拓展小农户申领使用农机券渠道,推动农机券政策试点扩面增效,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机券政策试点的通知》(琼农字〔2024386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农规定202417号),决定推行农机券集体领券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领券模式内涵

农机券集体领券模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有农场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办理农机券申领、核销等事宜。

二、集体领券对象和补贴标准

集体领券对象为经营规模小于50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场职工。农机作业补贴标准为50/,与琼农字〔2024386号文件明确的补贴标准相衔接。

三、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券集体领券模式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领券模式的补充,依托“海南省智慧农机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和“海南农机”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微信小程序)组织实施。

(一)集体领券登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组织有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场职工填写《农机券集体领券登记申请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其他所需资料,一并通过服务系统或微信小程序向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可分批次组织登记申请,每批次的有效期满后须重新登记申请。

(二)市县受理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服务系统上受理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的,设置该批次申请的有效期,同时服务系统自动将相关主体纳入白名单;审核不通过的,应及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集体申领使用农机券。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登录微信小程序申领农机券,选择通过认证的农机服务组织,对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场职工,约定农机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价格等,使用农机券开展农机作业服务。作业完成后,机手通过微信小程序扫码的方式,提交作业面积、农机券使用额度等确认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确认后即核销农机券相应额度。双方有争议的,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处置。农机券可分次使用,逾期作废。

农机券集体领券模式的资金兑付、监督管理等其他事项,按照琼农规定2024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机券集体领券模式全过程管理与服务,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做好登记申请、农机券申领、供需对接、农机作业、农机券核销等工作。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农机券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引导有意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有农场职工规范有序参与农机券集体领券及时主动回应社会,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农机券集体领券登记申请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6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农机券集体领券登记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有农场职工,自愿参加农机券集体领券活动,委托代表本人办理本次农机券申领、核销等事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名称(盖公章)


农作物类别(仅填写一类,如水稻)


负责人签名


手机号码


管理员签名


手机号码


序号

农户/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亩数(亩)

手机号码

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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