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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3-20 15:33
  • 来源:

琼农规〔2025〕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南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南繁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繁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南繁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南繁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南繁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南繁信用主体,是指在我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亲本繁育、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南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保护权益的原则,不得损害南繁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南繁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海南省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南繁信用评价活动的具体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定、调整南繁信用评价管理的内容、流程、标准和结果应用,推进信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南繁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等信用管理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鼓励南繁信用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南繁活动信用风险。

第六条全面推进南繁信用承诺制,积极引导南繁信用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承诺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将南繁信用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评级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要求,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依法及时记录、归集产生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通过南繁信用主体主动申报、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办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相关管理部门获取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和更新。

第九条 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全国农作物种业统计、海南省南繁产业统计监测、南繁检疫申报及《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南繁登记信息等。

(二)政府监管信息。包括海南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种子检验检疫信息等。

(三)行业认可信息。包括取得的国际、国内通用的认证或登记信息;在国内各级南繁管理部门受到的表彰、评审中获得荣誉等。

(四)社会监督信息。包括社会公众的投诉信息、消费者评价信息等。

(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司法裁决及执行、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等国家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息,或海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十条 南繁信用主体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申请异议更正。信用信息的异议更正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信用评级评价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南繁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和监督南繁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归集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对南繁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南繁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值。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100分动态记分制,信用评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信用评分大于或等于90分评定为A级;信用评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评定为B级;信用评分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75分评定为C级;信用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D级。

第十四条 南繁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近三年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近三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有关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应当进行南繁登记、检疫申报而未登记、申报,擅自从事相关南繁活动;

2.无植物检疫证调运、未经批准开展转基因试验;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5.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6.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农业转基因生物;

7.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8.在南繁登记、植物检疫申报和其他南繁活动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

9.有其他南繁活动违法行为的。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11日到12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每年对上一年度信用行为开展一次周期性评价。

(二)动态评价。南繁信用主体如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时,自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立即评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南繁信用主体应当按照《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标准评分表》(见附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获得的加分项目信息,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无加分项目信息。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标准评分表》于每年430日前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南繁信用主体因刚开业或停业、歇业,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当年度信用考核但不进行等级评定,实行常规监管和服务。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后,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告知南繁信用主体,同时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外,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平台进行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海南省南繁管理机构备案。若异议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南繁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南繁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办法及时指导南繁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更新修复数据,并依据更新后的数据,在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南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省信用主管部门,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营商环境、海关、海事、邮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贸流通、旅等相关部门共享,支持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二线口岸”通关、物流运输、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南繁信用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南繁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实行下列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

(一)在南繁登记、品种审定或认定、资源鉴定、植物检疫、种质资源引进、品种选育、国际合作、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审批、港口通关等相关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日常监督检查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巡检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三)在南繁活动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四)推荐评优评先,同等条件下守信名单信用主体予以优先推荐;

(五)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平台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信用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南繁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实行下列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

(一)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南繁活动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列入支持对象;

(三)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适度信用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南繁信用主体,实行常规监管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南繁信用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和惩戒性监管服务措施。有关部门应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对D级南繁信用主体实施轻重适度的惩戒性监管服务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各级南繁信用管理部门监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南繁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南繁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南繁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南繁信用评价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各级南繁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标准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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