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临高县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临高渔港经济区)7000万元、陵水县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陵水渔港经济区)7000万元,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资金分配相应的任务目标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3〕8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渔港经济区建设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对每个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分三年下达补奖资金1.5亿~2亿元,每个试点项目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7000万元。我省临高渔港经济区7000万元、陵水渔港经济区7000万元主要用于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到2024年底,中央资金支出率90%以上,中央资金对应的工程量完成率90%以上。
二、项目管理及考评
(一)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负责管理,市县农业农村局为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可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代管。
(二)请项目责任单位每月20日之前向我厅报送《海南省××市县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情况调度表》(附件2),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资金支出及绩效完成情况。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初步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送我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高县、陵水县要按照本县制定的渔港经济区实施方案,落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形成县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将试点方案任务分解落实。要加强部门协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密切沟通配合,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及时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工作。
(二)统筹资金投入。要细化项目清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渔港经济区建设和运营。要突出渔港经济区“经济”属性,探索渔业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推动区域内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项目监管。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建立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及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相关的合同签订、付款记录、票据收集、实物交接、工作记录、效果评价等,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联系人:邓韶勇,联系电话:0898-65355209。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2.海南省××市县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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