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考试、评估工作的管理,确保渔业船员考试、评估质量,规范渔业船员考官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的行为,保证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1号),结合本省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海南省从事渔业船员实操评估考试的评估员的管理。
第三条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评估员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建立全省评估员库,统筹协调各职级渔业船员职务考试评估员的调配工作。
第四条从事渔业船员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应持有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渔业船员评估员聘书,并在聘书注明的范围内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员资格与聘用
第五条 评估员应热爱渔业船员职务考试评估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正,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估工作要求。
第六条申请评估员资格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渔业管理部门中,具有航海技术、轮机管理、船舶电子电气、船舶通信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含3年)以上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管理经历;
(二)航海、海洋渔业、船舶工程等相关院校中渔业船员申考证书等级实际操作、理论授课的专业教师,并持有不低于被评估渔业船员申考证书等级的职称证书(职级实际操作、教学专业师);
(三)渔业企业、航运企业或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不低于被评估渔业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5年(含5年)以上,并持有不低于渔业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级的渔业船员证书;
(四)任职履历不少于7年的船长、轮机长,并持有不低于渔业船员申考证书等级的有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近5年内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者,应由所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评估员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
(四)第六条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文本或证件复印件;
(五)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确定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交行业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渔业船员评估员聘书,正式聘用为评估员,聘期为5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需续聘的,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续聘后换发聘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员,不再聘用:
(一)本人主动请辞的。
(二)原则上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因身体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估员的。
(四)聘任期限到期后未续聘的。
(五)其他原因。
第三章 评估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评估员的职责:
(一)熟悉考试大纲、评估标准和相关规定,掌握评估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二)检查本评估项目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资料等是否符合评估需求;
(三)核对考生信息,确保考生与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一致;
(四)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客观、公正地对考生的知识、技能进行评估;
(五)记录考生的评估结果,包括考试成绩、操作表现、存在的问题等,评估记录应详细、准确、清晰。
(六)协助维护评估现场秩序,并做好实操评估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考试的主管机关报告。
(八)整理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给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评估员的权利
(一)有权获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包括考试大纲、评估标准、考生名单等。
(二) 在评估工作中,有权要求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估。
(三)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有权要求复查或重新评估,并参与相关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五)在履行评估员职责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补贴。
第四章 评估员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员培训分为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工作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评估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渔业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考试大纲、评估规范等技术标准;
(三)相关示范课程;
(四)包括模拟器在内的评估设备的使用;
(五)模拟评估;
(六)案例分析;
(七)其他评估工作开展需掌握的内容。
第十四条 考试主管机关应当在确定评估日期前2日从省评估员库中选派评估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通知评估员。
第十五条 考试主管机关选派评估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回避原则:评估员本人承担了相关评估项目的教学或与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评估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资格相当原则:评估员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所申考证书等级、 职务的适任证书, 或具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所申考证书等级、 职务的实操技能(英语评估除外)。
第十六条 评估员应服从调配,着装正规整洁、持证上岗;忠于职守、举止文明、严守纪律。
第十七条 评估员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暂停评估工作、取消评估员资格等处罚:
(一)未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的。
(二) 泄露考试题目、评估结果或考生个人信息的。
(三) 在评估工作中接受考生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贿赂、礼品或其他利益的。
(四) 与考生串通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对考生进行歧视、刁难或故意刁难的。
(六)其他违反渔业船员考试、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受到处罚的评估员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廉政纪律或严重影响评估公正公平,并经调查核实,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员,终止聘用且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评估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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