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规〔2024〕13号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推动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渔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渔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渔港经济区、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航标”。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一般指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引桥、趸船、系泊、灯塔、灯桩、浮标、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 省财政对2022年后在建或新建的渔港经济区、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航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通过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支持渔港经济区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渔港经济区项目,在国家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且不超过国家渔港经济区补助标准,对2022年后的项目投资给予补助。对渔港、国家级渔港经济区、省级渔港经济区项目不重复予以补助支持。
第五条 支持渔港建设。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相关渔港建设规划项目,省财政按照地方承担项目总投资中公益性基础设施部分(即扣除中央补助部分)的60%且不超过国家渔港经济区补助标准,对2022年后的项目投资给予补助,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渔港建设规划的渔港项目。其中,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及以下渔港(含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补助总额上限分别参照国家渔港经济区补助标准的100%、75%、50%、25%执行。
对受灾损毁急需修复的渔港、避风锚地,省财政可参照工作量与市场价确定的前期工作经费的60%予以补助支持,并计入省财政对该渔港项目建设的补助总额。
第六条 支持休闲渔业码头和避风锚地建设。提倡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渔港设置休闲渔业码头泊位,提倡充分利用天然避风条件的港湾设置避风锚地,以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节约建设资金。
第七条 支持渔港航标建设与维护。全省渔港航标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论证并制定建设维护实施方案,统一组织航标建设与维护。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以上项目资金申报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项目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补助项目名单,并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确定补助金额。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下达补助资金。如项目竣工结算后实际投资额减少且偏离概算金额10%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实际投资额重新核定补助金额。
第九条 申报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获得国家级渔港经济区批复和省级渔港经济区批复。
第十条 申报渔港、避风锚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当已获得项目用海、用地、环评等前期预审批复手续;申报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项目建设资金,应当已获得项目用海、用地、环评、安全、水利防洪评价等正式批复,并获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项目配套资金来源和所涉及渔港(锚地、码头)的权属关系。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各市县政府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的,在以后的项目建设中给予优先支持,对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的,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项目管理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渔港基础设施解释:
“渔港经济区”是指以渔港为基础,海陆岛统筹、港产城融合、渔工贸一体化的产业经济区域。
“渔港”是指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自然港湾,渔港分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三级以下渔港”五个等级。
“避风锚地”是指专门为渔船停泊避风的港湾或停泊点。
“休闲渔业码头”可以是渔港的一个部分,也可以是参照渔港的建造结构新建的码头,主要用于停泊休闲渔船。
“航标”是指渔港内灯塔、灯桩、浮标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维修项目。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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