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规〔2023〕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海南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提升海南农业整体形象,引领打造一批立得住、叫得响、信得过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对照产地条件、产品标准,按照程序将海南省农业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在海南省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主体,在其初级农产品生产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括全品类和单品类)、企业品牌(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和农产品品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
第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相关工作的沟通指导。
第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审核、推荐、宣传辖区范围内的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农业品牌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品牌目录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全品类: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海南省内;
(二)申报主体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三)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已成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单品类:
对已获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可优先申请。对尚未获得的,除应符合全品类基本条件第一项、第二项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类别名)”构成;
(二)制定品牌管理办法或团体标准;
(三)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已成为当地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重点品牌。
第八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业企业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海南省内;
(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的;
(三)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从注册至今年限已达三年以上,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所有者;
(四)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证书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建立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并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
(六)建立较完整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九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持有者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海南省内;
(二)品牌持有者获得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的;
(三)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具有三年(含)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并在申报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原则上一个主体申报农产品品牌不超过3个;
(四)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证书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营销、传播与保护及质量诚信建设。
第十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一)产业基础扎实。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省级及以上示范园区创建,以及特色产业集群、品牌强镇工程、精品工程等省级农业建设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
(二)品牌美誉度强。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品牌来自省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
(三)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的,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
(四)已纳入《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海南省市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名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集:
(一)在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被取消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国际体系证书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者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人应当向登记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海南省农业品牌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4.绿色认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5.获奖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验并开展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
(四)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征集发布一次《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建立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牌,一经发现,立即清退。退出目录的品牌应当向社会公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出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
(二)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四)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第五章 品牌宣传扶持
第十五条 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省级及以上农业展会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人才培训等活动,支持入选省级目录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介。
第十六条 加强与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
第十七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推进三产融合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海南省农业品牌基本情况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2.海南省农业品牌基本情况表(农业企业品牌)
3.海南省农业品牌基本情况表(农产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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