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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6-09 18:01
  • 来源:

琼农字〔2023193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2022年我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情况,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66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项目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中安排用于支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我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单位,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农作物(水稻和热带作物)和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为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市场主体。

(三)2021年以来,通过审定之日起,以第一选育单位审定的新选育水稻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万亩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从通过登记、认定之日起,以第一选育单位登记、认定的热带作物,在省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00亩以上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申报推广面积证明以省级种子行业信息统计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四)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至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期间,对虾联合育种平台建设申报单位年平均销售种虾20万对以上;育繁推一体化项目建设申报单位年平均销售虾苗80亿尾或罗非鱼苗1亿尾或金鲳鱼苗6000万尾或石斑鱼苗1000万尾以上。

(五)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守信运营,运营管理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奖补标准

对企业自筹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剔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且固定资产投资地为本省区域内)超过500万元(含)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奖励。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任务清单、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含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采购合同、发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四)选育品种推广面积证明材料。

(五)水产种业企业需提供种虾、虾苗、鱼苗详实销售记录及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七)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程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申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初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反馈复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复核意见,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部门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自觉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进一步推动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做大做强,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各类研发、生产、加工、运销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申报主体须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且未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或2亿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设定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四个档次,对首次突破每个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纳税证明;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分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五)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 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反馈复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复核意见,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部门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资金。当年度已获得支持企业扩投资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第四条 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项目

(一)支持对象

被评(认)定为全国种植业“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单位;被评(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被评(认)定为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被评(认)定为“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市县确认的当年新种植的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海南省区域内依法示范推广种植已通过审定的“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的主体单位(选育单位或供种单位)和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或个人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种植类产品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的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且在省内依法开展种植生产。

2.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年度实际投入生产资金(剔除财政资金投入部分,包括:用于良种良法、有机肥、微生物菌剂、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生产设施设备、农机具、专家咨询、信息化系统建设、地租、人工等费用)不低于300万元(含);咖啡标准化种植项目年度新植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种植标准参照DB46/T274-2014中粒种咖 啡栽培技术规程等“海南好米”金奖品种主体单位的单一金奖品种在海南全省示范推广年度种植面积8000亩(含)以上,或种植大户连片种植“海南好米”金奖品种年度种植面积达到1500 亩(含)以上;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年度全产业链投入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含)。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5.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二)奖补标准

对获评(认)定的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或省级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省级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和“海南鲜”农业品牌示范基地,按年度生产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对新种植咖啡种植基地,按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对“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的主体单位或种植大户按照“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示范推广年度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含生产主体),按照全产业链投资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奖补。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仅可申报上述奖补中一项奖补。

(三)申报材料

三品一标”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和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励资金申报表》(三品一标”基地、示范园、优异果蔬示范基地)原件;公布示范基地和示范园的文件;获评(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示范园或基地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申报奖补部分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励资金申报表》(“海南鲜品”基地)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公布文件;基地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申报奖补部分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咖啡标准化种植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励资金申报表》(咖啡标准化种植)原件;咖啡种植基地新植面积有关佐证材料;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年度新植咖啡种植基地生产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示范推广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 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示范推广奖补申报表》原件;“海南好米金奖品种证书及审定证书复印件;“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面 积有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 印件“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生产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证书(或牌匾)复印件;全产业链投入资金(包括示范基地考核表中26项评价指标资金投入)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有关佐证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全产业链合作单位协议及名录表、执行标准及贯标凭证、土地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追溯凭证、有关证书等复印件。

第五条 特色畜禽养殖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辖区内的国家或省级畜禽类产品全产业链标准示范基地和新建、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牛羊养殖场或具有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等资格称号的养殖场和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经营主体已落实项目用地,项目建成后必须具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用于养殖场基建和养殖设备购置,但不包括实验室设备购置,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其中对被认定为畜禽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全产业链各环节的投入,下同)不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二)奖补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用于养殖场基建和养殖设备购置,但不包括实验室设备购置,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仅可申报上述奖补中一项奖补。

(三)申报材料

《海南省特色畜禽养殖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证明(生态环境部门的备案证明或《排污许可证》养殖场相关投资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专项审计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证书(或牌匾)复印件;全产业链投入资金(包括示范基地考核表中26项评价指标资金投入)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有关佐证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全产业链合作单位协议及名录表、执行标准及贯标凭证、土地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追溯凭证、有关证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

(一)支持对象

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业、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国际农产品来料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

2.项目用工不低于15人,且稳定用工不低于3个月。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

4.上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不低200万元(含)。

(二)奖补标准

按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企业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建设内容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包括项目批复(备案、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文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项目带动就业(用工)情况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第七条 共享农庄项目

(一)支持对象

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并公布的海南共享农庄投资经营主体,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5.省级共享农庄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

6.申报本资金的上一年度,带动本省农民就业(包括季节性用工)不少于6000人次,或联结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

(二)奖补标准

省级共享农庄认定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当年及上一年实际投资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10%进行一次性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共享农庄可在下一年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下一年申请奖补,已认定的可在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下一年申请奖补。每个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共享农庄,只能获得一次奖补。

(三)申报材料

1.《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原件。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共享农庄认定文件复印件、用工或带动农户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银行流水、水电费和交税凭证等能够证明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的材料。

4.申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科研费用等保障农庄正常生产经营的费用,由申报主体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并提交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6.申报主体如涉及多个投资主体,须提供所有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共享农庄项目的协议和同意申请奖补资金及之后资金分配方案的证明材料(所有投资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由获得省级共享农庄认定的申请主体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一)支持对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支持创建不超过6个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各市县(区)可联合或单独申报。

(二)奖补标准

每个获批创建的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1000万元,分两批拨付,第一笔资金600万元在获批创建后拨付至市县,第二笔资金400万元待通过认定后拨付至市县。各市县实施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时,奖补资金可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折股量化等方式对实施主体给予支持。其中先建后补项目,奖补资金应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正式文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申报文件,正文部分包含优势特色产业集群1000字简介,包含主导产业种养规模(面积)和综合产值以及推荐依据。

2.建设方案。包含创建现状、创建思路、创建目标、建设布局、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保障等。

3.佐证材料。市县出台的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规划或指导意见等文件。集群主导产业发展情况、经营主体情况、品牌提升能力、科研装备能力、绿色发展成效、联农带农富农水平、政策保障水平、组织管理情况等方面佐证材料。集群项目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出/转让、租赁合同等。

(四)使用范围

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加强奖补资金的统筹使用,重点聚焦于解决产业短板和弱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数字化管理系统、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实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第九条 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

(一)支持对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创建不超过4家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建设期两年。

(二)奖补标准

全省每年创建不超过4家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每个获批创建省级产业园的市县政府奖励1000 万元,分两批拨付,第一笔资金400万元在获批创建后拨付至市县政府,第二笔资金600万元待通过省级产业园认定或获批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后拨付至市县政府。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含申报文件和经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的创建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和佐证材料。

1.申报请示文件。正文部分包含产业园1000字简介,包含主导产业生产规模(面积)和综合产值以及推荐依据。

2.创建方案。方案封面标注主导产业和申报单位。第一页附有产业园基本情况表,方案包含创建现状、创建优势、创建思路、创建目标、创建任务、组织保障等。附有产业园四至图和布局图。

3.资金使用方案。编制需遵循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原则,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测算,力求精准。方案内容要细化到年度建设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用地情况。方案应包含第一笔省级400万元和第二笔省600万元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园内总投资情况、园内所有子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等。

4.佐证材料。佐证材料目录有主导产业发展、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经营主体情况、品牌提升能力、科研装备能力、绿色发展成效、联农带农富农水平、政策保障水平、组织管理情况等八大类,分门别类依次纳入证明材料。园内主要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含主要企业登记注册证明、1000字企业经营情况简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张表,佐证材料需含有主要项目有效期内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出让/让、租赁合同等。

(四)使用范围

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统筹使用,奖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园公共服务设施、数字化管理系统、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积极探索把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实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第十条 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

(一)支持对象

获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

2.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3.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4.申报主体承诺对所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奖补标准

对被评为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申报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选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公示文 件;申报单位对奖励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一条 农产品认证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证主体,现仍正常生产,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2.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主导的有机产品(不含转换期)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仍正常生产,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3.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允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仍按标准正常生产,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4.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主导的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仍按标准正常生产,产品获得认证后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二)奖补标准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元。

2.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3.绿色食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多个不同认证奖补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海南省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申报表》,农产品认证证书、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市县农业农村局推荐文件或省(部)直属科研院校初审材料;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农产品宣传推广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 需满足以下条件:

1.农业品牌。属于我省瓜果菜、水产、畜禽类等三类农产品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2.国家级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治日报社等18家国家级主流媒体,不含国家级主流媒体在各地分设机构媒体。

3.宣传推广费。在以上国家级主流媒体以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短视频、客户端、微信、微博、网站)为平台,投入用于宣传推广我省农业品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奖补标准

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的品牌宣传推广经费进行奖补。对经营主体在年度内累计投入宣传推广费用2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获得其他省级财政相关品牌宣传推介奖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申报本项奖补资金。

(三)申报材料

农业品牌宣传推广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农业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合同协议、验收材料、音相视频资料,相关支付票据等;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实施、申报、监督和初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 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审核后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反馈复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复核意见,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部门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拨付给市县政府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市县)。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七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项目管理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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