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规〔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办法》《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省种畜禽场、奶畜场、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和规模养殖场(不含种畜禽场、奶畜场)重点疫病净化工作,规范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评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场”,是指通过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评估,达到特定动物疫病净化标准的养殖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是指按照《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对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遴选专家,组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具体承担动物疫病净化场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 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设和评估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建设、行业监管、专家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符合《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企业填报《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见附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格式、内容及净化疫病状况等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第八条 通过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企业可继续申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具体按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的《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估
第九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评估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评估。
第十条 现场评估实行组长负责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省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现场评估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由现场评审和实验室检测两个部分组成。评估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现场采样监督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中的评审要素逐项进行现场核查,并监督采样,如实记录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现场评审和检测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现场核查可采取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文件档案、实地查看等方式。
第十三条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实验室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意见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三种。评估专家组组长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完成评估报告。
需限期整改的,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评估专家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需限期整改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评审,并重新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意见。
申请企业未在规定限期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评估结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未通过评估的企业,可按照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估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八条 通过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和颁发相应病种的净化场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布。种畜禽场、奶畜场有效期为5年,规模养殖场(不含种畜禽场、奶畜场)有效期为3年。
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六个月以上提出复评估申请,复评估按初次评估规定的评估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实行动态监测制度。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净化病种不符合净化标准的,将结果报告农业农村厅,建议取消其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净化场进行日常监管和抽样检测。对不符合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整改不到位的动物疫病净化场,将结果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建议取消其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被取消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取得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的企业有义务向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病净化维持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的;
(二)瞒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净化维持工作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监测净化病种有感染阳性的;
(五)发生净化病种疫病的;
(六)发生其他影响净化效果的重大事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海南省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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