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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

  • 发布日期:2022-04-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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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七)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凡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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