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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委托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2-31 11:01
  • 来源:


琼农字(2021)472号

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法工作,加强入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自贸港封关关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委托你单位负责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负责全省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省农业农村厅的名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进入我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

三、委托行政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实施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时,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委托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8.受委托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四、委托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主体变更之日止。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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