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繁供地定金补贴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南繁用地稳定,保护供地农民利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海南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海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琼财支执〔2026〕269号)要求,我厅起草了《南繁供地定金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10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厅,电子邮箱:gjnfb@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南繁供地定金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南繁供地定金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9日
南繁供地定金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繁供地定金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南繁用地稳定,保护供地农民利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海南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海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琼财支执〔2026〕26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繁供地定金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供地补贴),是指对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提供稳定南繁用地的主体,在南繁单位支付地租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支持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供地补贴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范围。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涉及的南繁基地(含生产用地、服务于南繁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等)。
(二)补贴对象。主要为南繁供地农民、村民小组、村委会、农场职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供地主体。
第五条发放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按年度核定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一)2026年及以前与南繁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补贴发放统计周期内合同有效,经所在地村委会(农场场部或居)核实确用于南繁的。
(二)2027年及以后与南繁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租赁期不低于5年,经所在地村委会(农场场部或居)核实补贴发放当年度统计周期内确用于南繁的。
(三)生物育种专区一期、二期分别按3200亩和1760亩土地面积,以年度核定补贴发放标准发放。
(四)已流转给南繁服务公司、尚未流转给南繁省份(南繁单位)的土地,2026年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如南繁服务公司与供地主体之间流转手续完备、供地租金已支付、合同明确用于南繁且统计周期内有效,经所在地村委会(农场场部或居)核实确认后,可按年度核定补贴标准对供地主体发放补贴,直至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2026年及以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不再予以发放。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六条供地补贴由省财政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三亚市、乐东县、陵水县符合发放条件的南繁用地面积进行分配。分配标准测算方法如下:
每亩补贴标准=中央下达年度资金总额÷补贴面积总和。
第七条供地补贴统计周期。每年度补贴统计周期为上一年度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同一地块每个南繁季只能享受一次供地补贴,如2026年的补贴统计周期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统计周期内,凡实际用于南繁的土地,均可纳入补贴统计范围。
第八条预算下达。三亚市、乐东县、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应及时组织开展供地补贴申报及核查工作,于4月20日前基本完成申报情况核查及汇总后将符合发放补贴面积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安排,并按有关要求分解提出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建议。省财政厅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10日内,将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实施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印发,并组织、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三亚市、乐东县、陵水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供地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省级印发的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组织做好补贴发放,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一条发放程序:
(一)申报。供地主体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承包权证明、供地合同(均为复印件)等。供地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初审。村委会(农场场部或居)就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并核定补贴面积,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当地区(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及公示。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农场场部或居)报送的补贴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后,以村委会或农场为单元将申报情况在所属村委会(农场场部或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乡镇申报情况汇总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审核及测算。市县农业农村局对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补贴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后,汇总全市县申报面积,将下达到市县的补贴资金结合历年结余补贴资金(若有)测算本市县每亩补贴标准,及分配至各区(乡、镇)的资金。以函件形式向市县财政局申请分配下达补贴资金至区(乡、镇)。
(五)核定及下达。市县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报送资金测算相关情况,核定本市县每亩补贴资金标准,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区(乡、镇)。
(六)公示及发放。区(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发放情况在区(乡、镇)政府网上和各村委会(农场场部或居)办公场所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补贴申报材料时,应结合“南繁硅谷用地登记系统合同备案情况”抽查核实。
第十三条各级主体责任单位应做好档案资料收集、编排和归档等工作,确保归档材料齐全。
第五章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供地补贴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三亚市、乐东县、陵水县财政局及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局及农业农村局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如实填报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财政局及农业农村局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安排和资金需求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将供地补贴纳入约束性任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以及以任何形式统筹或集中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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