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公告公示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8-28 18:00
  • 来源: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专家库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参与公共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于20269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周海波, 13118965565

附件: 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8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部门,经遴选并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参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农作物品种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考核、资源鉴定评估、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或验收、标准制定、技术培训等公共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入库、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根据业务需求及专家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统筹,省种子总站具体负责管理。省种子总站主要负责组织修订专家库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专家出入库、调整专家库、更新入库专家信息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家选用遵循随机抽取原则,由组织活动部门根据需要确定专家抽取条件、数量及回避原则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3年及以上,且从事农作物种子、种质资源相关行业研究或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三)熟悉农作物种子、行政许可等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成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对紧缺、特殊人才等,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七条 专家入库管理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种业专家资格审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研究成果及证书等),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推荐提交;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2位本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出具推荐信并签名。

(三)资格核实。省种子总站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汇总专家信息,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名单公示。省种子总站负责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省种子总站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五)准予入库。省种子总站将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核定后,准予纳入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库,并告知相关专家。

第八条 专家出库管理。省种子总站定期收集并审核库内专家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及时退出专家库。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发表不正当言论的,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对一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有关活动的;

(七)年龄超过63岁的(紧缺、特殊人才等除外);

(八)专家自行申请退出的。

第三章 专家选用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公共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确定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家筛选原则、条件、数量和回避原则。

(二)组织遴选。通过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初步名单;与候选专家沟通,确认其参与意愿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特殊情况。若专家库不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的,经商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安全,严禁私自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库评价机制。组织活动部门负责对专家开展评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记录专家工作情况,对专家的专业水平、履职情况、业务能力、信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任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一次评价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提醒告诫;两次评价存在问题的,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对专家组意见持保留意见;

(三)有权拒绝参加不熟悉领域的活动和工作;

(四)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有权自愿退出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公共活动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不得以海南省农作物种业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私下与可能影响审核结果的人员接触;

(五)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2.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项目合作等重大利益关系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4.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存在利益竞争、学术争议、发生法律纠纷等重大利害关系的;

5.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6.参评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回避事项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六)专家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种子总站报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专家信息审核。要加大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违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力度。如因推荐单位把关不严、审核不实、通报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通报或取消单位推荐资格;专家推荐人弄虚作假的,推荐人和被推荐人5年内均不得纳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表:1.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种业专家资格审查表

2.专家评价表

附表1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种业专家资格审查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工作年限

学历/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称

从事领域

从事年限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历及业绩

个人承诺

本人承诺表中所填内容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由2位本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出具推荐信并签名。

附表2

专家评价表

织活动单位: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参加活动名称

参加活动日期

评价内容

履职情况

专业水平

业务能力

信用情况

总体评价

评价结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网站地图]

中文域名: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务

琼ICP备18000661号

琼公网安备:460107020000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2

联系电话:0898-65315615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