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为规范我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请于9月28日前反馈意见至指定邮箱(a65326930@163.com),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98-65365539。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8日
海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兽共患病,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地址变更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统称“四类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第三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四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四类场所,应当在施工建设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选址风险评估申请,提交选址需求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选址满足下列距离条件的,可以不开展专家评估,直接确认选址:
(一)动物饲养场: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动物饲养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隔离场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三)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居民生活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第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前,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需求申报表》,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场所选址概况
1、场所选址地理位置图和概况。说明周边半径1.5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
2、标明以上4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
3、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
(二)场所设计方案
1、生产经营范围、设计规模、饲养/屠宰模式、工艺流程;
2、总平面布局图(含功能区划分、净污道分离、出入口设置);
3、畜禽排泄物、污水、病死动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说明。
(三)动物防疫措施
1、围墙、防疫沟、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建设方案;
2、清洗消毒、车辆消毒通道、人员更衣消毒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
3、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人员防护制度等制度文本。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启动评估程序;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建3人或5人单数评估专家组,有条件的可建立专家库,也可从全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委员会聘请委员担任评估专家。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2年。
(三)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
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风险评估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选址评估。
(一)场所周围的天然屏障:周边有无河流、山丘、湖泊、树林等隔断情况;
(二)场所的人工屏障:入场道路交叉情况、有无绿化隔离带、围墙等物理隔离以及房舍、设施的隔断等情况;
(三)场所周边环境:场所与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禁养区、主干道以及相关场所的距离与分布情况;
(四)场所周边相关动物分布:场所周边1.5公里内相关畜禽的分布与密度;
(五)场所所在县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禽:禽流感、新城疫;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伪狂犬病;牛羊: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犬:狂犬病;其他动物选取危害大的病种若干进行调查;
(六)制度建设: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的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专家组综合书面审查与现场勘察情况,集体会商、独立打分,按平均分确定评估结论。80分及以上:建议确认选址;61—79分:建议整改后确认;60分及以下:建议不予确认。
评估意见为“建议整改后确认”的,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完成后,经原专家组复核合格,评估意见调整为“建议确认选址”;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评估意见调整为“建议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作出确认选址或不予确认选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确认选址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申领前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选址评估。
第十四条 确认选址后,开办者应当严格按照确认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要求建设。未按确认选址建设或未配套相应防疫设施的,视为不符合防疫条件,不予发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屏障”指天然存在的具有防疫隔离功能的山脉、丘陵、沟壑、自然林带、河流、湖泊、池塘等;“人工屏障”指人工建设的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净污分离通道、消毒设施等。
第十六条 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评估实施细则,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
申请表
场所名称 | 设计规模 | ||
项目地址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场所类别 | □动物饲养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
提供材料清单 | □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2.拟(已)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拟(已)建场所地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4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 □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6.其它材料 | ||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 日
附件2
海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
评 估 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 | ||||||||
场所名称 | 设计规模 | |||||||
项目地址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场所类别 | □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
评估要素 | ||||||||
必备条件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的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 | |||||||
项目 | 编号 | 评估内容 | 核查 形式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天然屏障 | 1 | 周边的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 查看周边有无河流、山脉、树林等隔断。根据隔断的有效性评分(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要求)。 | 15 | ||||
人工屏障 | 2 | 入场道路交叉情况 | 有长于200米单独的道路(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到30米,均指距场大门口的距离)给满分,不足的视情况给分。 | 5 |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评估 | |||
3 | 绿化隔离带、围墙等物理隔离等人工屏障 | 根据隔断效果综合评估给分。 | 10 | |||||
4 | 房舍、设施的隔断 | 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采用全封闭、现代化设备(如楼房养殖等)的情况;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根据相关工艺、设施评价对外界的影响。综合评估给分。 | 20 | |||||
行政区划 | 5 | 与其他行政区划的距离 | 通过地图查看是否离省、地级以上市、县边界的靠近程度。1公里以上满分,不足1公里的,视情况给分。 | 5 | ||||
饲养环境 | 6 | 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 | 查看与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禁养区、主干道以及相关场所的距离与分布情况。综合评估给分。 | 15 | ||
动物分布 | 7 | 相关畜禽的分布与密度 | 查看周边3公里内畜禽的数量。综合评估给分。 | 15 | ||
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 | 8 | 所在县相关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 | 查看所在县动物疫病发生记录(禽:禽流感、新城疫;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伪狂犬病;牛羊: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犬:狂犬病;其他动物选取危害大的病种若干进行调查),了解当地流行情况,根据开办场所涉及的动物病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 10 | ||
制度建设 | 9 |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对拟(已)建立的安全管理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 5 | ||
合计 | 100 | |||||
评估结果 | □通过 □不通过 □整改(整改措施: 申请方确认签名: ) 评估专家组签名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 |||||
整改结果 | (此栏需整改时填写)□通过 □不通过 评估专家组 组长: 年 月 日 | |||||
评估部门意见 | □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评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由评审专家根据风险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可以设立”;60分(含)-79分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设立”,整改措施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通过后可以设立。60分以下或不符合表中必备条件的,为“不建议设立”。2.动物饲养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传出。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评估主体留存,一份交由申请单位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琼公网安备:460107020000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2 琼ICP备18000661号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