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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2·23”琼东渔11588船人员潜水失踪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日期:2022-07-1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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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10时许,我省琼东渔11588船在南海海域下海浮潜造成3名潜水者失踪。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马上指示相关部门立即协调组织全面展开事故救援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成立了琼海市“2·23”琼东渔11588船人员潜水失踪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重点关联人员基本信息

(一)失踪人员信息

颜某,男,53岁,上海交通大学工程师,此次潜水活动带有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南海课题研究任务。

李某,男,29岁,宁波大学海洋学院本硕博连读学生,此次潜水活动带有宁波大学食品与药学学院的南海采样任务。

吴某,女,41岁,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员工,潜水爱好者,也作为志愿者为科研工作(水下样本采集)提供协助。

(二)主要关联人员信息

郭红旗,男,61岁,上海长晟有限公司退休员工,摄影爱好者,潜水活动发起人和组织者。

何山,男,40岁,宁波大学食品与药学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海洋生物与药物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系失踪人员李某的老师,宁波大学南海采样科研项目组织者,潜水活动组织者。

李伯永,男,52岁,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占股 50.8%,琼东渔11588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崔玉申,男,60岁,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徐继武,男,56岁,琼东渔11588船海上船务负责人。

杨连鸿,男,58岁,琼东渔11588船船长,受雇于李伯永。

二、琼东渔11588船基本情况

琼东渔11588船船籍港八所,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检在有效期内。该船由李伯永等7人于2019年共同出资,购买海南鑫玉渔业有限公司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并建造。2020年6月17日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成立,经营琼东渔11588船,法定代表人为崔玉申。2021年10月15日,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麦哲伦旅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休闲渔业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海南麦哲伦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琼东渔11588船”取得“琼琼海渔休(试)23018”船名号,开展休闲渔业试点。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2月19日,郭红旗等租用琼东渔11588船从琼海潭门出发前往西沙开展潜水采样及休闲海钓。2月23日上午,琼东渔11588停泊于南海南沙群岛火艾礁附近,潜水人员乘坐小艇到达潜水点,颜某、李某、吴某三人于9时12分左右下潜,10时左右未浮出水面,琼东渔11588船及小艇搜寻无果后拨打三沙海上搜救中心救援电话。

2月23日至28日,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飞机6架次、飞行时间约18小时,协调军舰5艘次、海警船3艘次、专业救助船1艘次、渔船19艘次参与搜寻,期间,持续播发航行警告6天,未发现失联人员。3月3日,琼海市应失联人员家属请求,派出琼琼海渔运03137渔船携带水下机器人前往失事海域搜救,3月6日到达,持续两天搜寻没有发现新情况,于3月13日返回潭门港。

四、事故人员伤亡和性质认定

此次事故造成3人失踪的严重后果。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琼东渔11588船3名人员潜水失踪是一起违规利用休闲渔船从事海上科考活动造成较大等级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作为琼东渔11588船实际经营管理者,违规签订包船协议,隐瞒实际情况,实际出海情况与报备的海域、项目、人数等不符,恶意逃避监管,不及时执行监管部门返航指令,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潜水活动主要关联人郭红旗、何山:郭红旗是此次潜水活动的发起人、主要组织者。查阅《包船协议》显示,郭红旗和乙方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约定,将琼东渔11588船开往南沙群岛、黄岩岛海域潜水,该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甲方(郭红旗)必须对所有客人潜水水下安全及旅客个人身体健康负责,如出现因喝酒或者自行跳海造成的伤亡情况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郭红旗应承担主要责任;何山作为南海科研项目组织者、潜水活动招募发起人、潜水活动的重要组织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琼东渔11588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伯永、管事徐继武及船长杨连鸿:在执法部门多次通过北斗终端、卫星电话告知其已超出休闲渔业试点海域范围,要求立即返航接受调查的情况下,该船拒不配合,未停止违规行为,放纵游客进行超出休闲渔业项目范围的潜水活动,造成严重事故后果,是直接责任人。

(四)琼海市麦哲伦旅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与琼东渔11588船合作经营的方式,对休闲渔船“以包代管”,安全管理责任缺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六、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琼东渔11588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伯永、潜水活动发起人和主要组织者郭红旗、科研项目和潜水活动组织者何山、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申、船舶管事徐继武、船长杨连鸿,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3人失踪的较大事故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根据现有调查事实和证据材料,将相应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琼东渔11588船未经批准擅自赴南沙海域进行海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琼东渔11588船实际经营管理者海南蓝宝渔业有限公司、船长杨连鸿及船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建议:违反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的渔业公司和船员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三)琼海休闲渔业试点工作存在规则设计缺陷和制度漏洞,休闲渔业安全风险评估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指标不明确,市县对新业态下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考虑不充分,对海上发生的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建议:由省级政府部门对琼海市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督促深刻吸取教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制度设计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补齐短板。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意见

各市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筹好安全与发展,对标对表国务院安委办督导函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二是要坚持创新驱动,努力建设休闲渔业各项制度体系,加快推动我省休闲渔业活动配套制度的设计和研究,形成较为完善的休闲渔业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压实运营、消费、监管等各主体的安全责任。 三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形成长效、常态化机制,促进休闲渔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完整、组织健全、主体责任落实。




琼海市“2·23”琼东渔11588船人员潜水失踪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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