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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关于遴选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监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1-10-1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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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计划组织2艘执法船舶(中国渔政46016船、中国海监2169船)上排坞修,现向社会公开遴选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监理服务机构,协助省总队做好执法船舶上排坞修的质量、造价、进度、信息资料的有效管控以及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2、坞修船厂:待定

3、监理服务费估算价:省总队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预算资金叁佰玖拾万贰仟壹佰玖拾捌圆整(¥390.2198万元整)。参选机构根据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自行报价,最高控制价为14.81万元,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或下浮超过20%的报价均视为无效报价。

4、监理及相关服务范围: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坞修准备阶段、坞修阶段和坞修验收阶段的全部监理服务(包括对坞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坞修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等)。

5、监理服务期:从船舶进厂坞修至船舶坞修完工交付出厂。

二、监理要求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船舶坞修合同、船舶技术规格说明书、技术设备协议、CCS现行船舶规范及国家现行行业规则,以及省总队从船舶管理、经济效益、修理保养等方面提出的坞修需求开展监理工作。

(二)协助省总队进行船舶设备的选型技术咨询,协助省总队与船厂谈判、验收,以及各项技术性能的评定和费用控制等工作。

(三)监理人员驻厂,主要负责监督船舶坞修的质量、进度,并对变更项目在技术和经费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派出(驻厂)监理人员不少于:

1、轮机专业监理人员1人;

2、船体专业监理人员1人;

3、电气专业监理人员1人。

(四)编制并向省总队提交监理工作方案及计划,掌握坞修质量和进度情况,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的意见建议。本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省总队提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协助省总队办理船舶有关证书,对船舶进厂坞修过程中增加的隐蔽工程及关连工程项目进行免费评估和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事项。

三、参选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参选机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取得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若三证合一的,则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3、参选机构须具备国家相关部委或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颁发的乙级以上船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价注意事项

参选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本项目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均被视为无效报价文件。报价包含监理人员工资、差旅费、补贴、管理费用、税金等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

1、报价文件构成

(1)报价承诺书(自拟)。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价明细表(包含监理人员工资、差旅费、补贴、管理费用、税金等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表格自拟)。

(4)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证明(需有查询日期)

(5)工作方案

(6)服务承诺

(7)企业资质和拟派人员资质,投标企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国家相关部委或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颁发的乙级以上船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拟派项目总监需具有船舶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拟派监理人员需取得相应专业监理师资格证书。

(8)2018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指钢质船舶建造或坞修监理业绩(合同)。

报价文件一份,报价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每个页面均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并密封。密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报价单位名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报价文件递交

报价文件请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09:00前密封送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号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1219室(邮寄送达或者直接送达),逾时则不予受理。

3.参选机构应详细阅读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对本公告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在递交报价文件3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省总队。

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省总队联系。

采购单位: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联系人:徐训忠 联系电话:13098990625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号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1219室

五、遴选规则

(一)遴选小组

由省总队组成遴选小组,遴选小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

(二)资格审查

遴选小组对报价单位资质、拟派人员资质以及报价文件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三)遴选方式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遴选,推荐最高得分者为本项目监理服务机构。

六、遴选结果公示

遴选结果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天。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省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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