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7-4/2025-00014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7日 文 号:琼农规〔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时效性: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4〕14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及时反映、准确评价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建设管理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监测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园)管理,搭建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平台,助力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产业园,是指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批准创建,依托县级区域优势资源,以规模化生产基地为依托,突出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创新农民增收利益联结机制,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产业园建设的监测核查、资格认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产业园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省级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应当成立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农业农村、财政、资规等部门参与的产业园管理机构,形成共同负责的工作协调机制。

产业园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各方职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统计制度,采集和填报监测数据;制定奖补资金使用办法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监测核查

第五条创建期的省级产业园按月度、季度、年度开展监测。月度主要监测奖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内容。季度、年度主要监测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绿色发展、联农带农、政策支持等内容。

第六条已认定的省级产业园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主要监测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绿色发展、联农带农、政策支持等内容。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各省级产业园运行情况开展一次实地核查,印证监测数据真实性,提出监测评价意见。

第八条省级产业园管理机构应设立信息专员,按要求统计、审核及报送监测数据。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所用数据主要来源于年度监测数据。

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产业质效水平、融合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绿色发展水平、联农带农水平、政策支持水平6个方面,绩效评价总分100分,为各评价指标得分加权之和。

第十一条各省级产业园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测数据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原则上绩效评价应于每年度上半年完成。

第十二条各省级产业园依据监测数据,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和评价得分,按要求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专家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自评材料,综合各方面因素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结果作为评估省级产业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一旦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填报造假、奖补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通过约谈、督办、通报等方式进行规范管理,省级产业园须按期整改。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是省级产业园发展的重要考核依据,以百分制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其中: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70(含)—80分(不含)为“良好”,得分60(含)—70分(不含)为“及格”,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创建期的省级产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且创建期满两年、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使用进度达到要求的,按程序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列入推荐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储备名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将约谈有关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如果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为“不及格”的,直接撤销省级产业园创建资格,且所在市县当年不得申报创建省级产业园。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省级产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的,继续保留省级产业园称号。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列入推荐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储备名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将约谈有关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如果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及格”的,直接撤销省级产业园称号,且所在市县当年不得申报创建省级产业园。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影响监测数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视情另行综合考量。

第十八条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期评估、认定评估以及政策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并分析监测数据,编制省级产业园年度监测报告,并综合排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相关解释:

(一)创建期的省级产业园:指获批开展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创建工作的产业园。其中,产业园获批创建满1年后开展中期评估,满2年后开展认定评估。

(二)已认定的省级产业园:指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开展的认定评价,获得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称号的产业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月度监测表

      2.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季度(年度)监测报表

      3.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年度绩效评价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