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收费标准按《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收取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有关事项,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予以约定,具体约定如下:
第五节 缴费
第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缴纳费用:
1、领取《使用证》前一次性缴纳申请费、审查许可费、公告费。按本合同产品数共计元;
2、分年度缴纳标志使用费,各年缴纳数额及时限为:
第一年,人民币元,于领取《使用证》前缴纳;
第二年,人民币元,于使用标志第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第三年,人民币元,于使用标志第二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第五条所述认证产品发生改变时,第十条第2项中的年度标志使用费数额需按标准重新核准。
第十二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缴齐第十条第1项费用及第2项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再次申请标志使用权,必须重新履行认证程序。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开户行: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行号313100000600)
帐 号:01090326500120111158818
【汇款单位注意事项】
1、请各汇款单位按以上信息正确填写汇款单,切勿通过邮局汇款。
2、此账号仅限于绿色食品企业汇缴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请在汇款用途中注明。
3、“北京银行”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户所在行,请汇款单位正确填写银行名称。如查找不到“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请在汇款单中准确填写该行行号:313100000600。如通过网银汇款时无法自动搜索“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请手工录入: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
4、请汇款单位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而不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标志管理处”。
5、各汇款单位在填写汇款单时,必须保持汇款单位名称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以便及时核对缴费情况并按期办理相关手续。
6、汇款单位切勿以个人名义汇款,以免延误后续工作。如有代缴情况,必须在汇款单“备注”栏中注明合同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并将情况说明(见样稿)盖章后连同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中心财务部门,以便及时为贵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财务部门联系电话:010-62132257 或 010-62122266-2103
传真:010-62191426(自动接收)
电子邮箱:jhcwc@greenfoo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