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各农机产销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农办机〔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关于修订〈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函》(农机政〔2019〕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全省继续按照《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琼农字〔2018〕43号)等文件要求,稳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同时,为保障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结合省审计厅在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申领流程和作业补贴模式等作以下调整和优化。
(一)调整补贴范围。在《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基础上,增加埋茬起浆机、精量播种机、整地施肥播种机、根茎作物播种机、茶叶筛选机、喂料机、送料机、沼气发电机组、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等12个品目,将粮食清选机品目细分为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窝眼清选机、复式清选机等4个品目,将驱动耙、水帘降温设备、秸秆膨化机等3个品目归入其他机械大类其他机械小类,调整后我省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107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优化补贴标准。经组织专家测算和网上公示,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形成了《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第一批)》(详见附件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受理的补贴申请,按照调整前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埋茬起浆机、整地施肥播种机、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窝眼清选机、复式清选机、根茎作物播种机、茶叶筛选机、喂料机、送料机、沼气发电机组、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等15个品目机具分类分档、配置参数和补贴额待农业农村部进一步明确并组织专家测算后再另行公布。
往年省级资金未用完的市县,可继续按照中央资金与省级资金1:0.5的比例,对大型拖拉机(功率≥100马力)、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机具实行累加补贴,直到省级资金用完。
(三)完善补贴申领流程。一是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时以及完成机具核验后,要在《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中对包含购机价格在内的补贴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分别在“购机者承诺”“发票图片”等2个栏目签字确认。补贴申请录入补贴系统后,机具生产企业要登录补贴系统,对其生产销售的补贴机具信息进行确认。二是购机者购买价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补贴机具,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申请补贴时要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交非现金支付凭证,农机管理部门要将非现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存档备查。为确保补贴政策平稳过渡,2019年11月30日前(含11月30日)购买的补贴机具(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无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
(四)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全部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各市县要对生猪养殖场(户)申领补贴优先办理、应补尽补,有条件的市县要组织上门服务。
二、加强纪律规矩约束
(一)落实政策实施风险防控责任。切实加强对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市县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要强化对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严禁相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
(二)强化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进一步细化实化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的承诺事项,落实企业责任。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二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四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三)加强补贴机具核验管理。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要求,制定具体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经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各市县要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申请补贴异常情形的监管。鼓励、支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加快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严查严处违规行为
(一)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手段骗套补贴以及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违规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视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二)强化联合查处。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报请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退缴资金的建议,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违规企业退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退缴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企业,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着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提升补贴办理便捷程度。全面应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系统,自动抓取鉴定平台相关信息,便利农机生产企业网上投送机具信息,提高投档工作效率。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二)全程全面公开信息。各市县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村务公开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公开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政策咨询投诉电话等各类信息,并按照网站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网站栏目信息,确保补贴专栏平稳运行。
(三)改进补贴资金申领。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个人补贴对象应纳入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管理部门告知购机者。
(四)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各市县要加强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及时提出余缺调剂意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足额上缴省财政,再由省财政上缴中央财政。严格资金分配管理,切实按因素法科学测算和下达补贴资金,将资金结转情况和违规行为发生情况作为重要分配因素,调减较大规模结转市县和违规行为影响恶劣市县的预算规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9年调整).docx
附件2: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第一批).docx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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