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加力推进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加快我省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加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关于加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
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我省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商务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二)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改装、拼装、来历不明的机具不予受理。
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技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机,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
农机具体报废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获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20)、《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259-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 2454-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2-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1-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0-2019)等相关标准执行。
从省外合法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二手机具,在海南本地使用2年以上的,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
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确定。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且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具体补贴标准详见《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正常标准)》(附件1)。
在《若干措施》实施期间(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进一步提高部分机具报废补贴标准。其中,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报废补贴额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类机具,可在正常报废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详见《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提高标准部分)》(附件2)。
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回收企业可委托具备农机回收业务资质的农机维修点、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作为报废农机回收点。
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点,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审核选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申领流程等内容。
尚未确定回收企业的市县(区),机主可到周边已确定回收企业的市县(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报废补贴。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主动协调沟通,方便机主跨区办理农机报废补贴。
六、操作程序
(一)回收旧机。机主凭自身身份证明及农机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老旧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或回收点。回收企业或回收点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现场采集拟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回收确认表》)、支付报废农机残值(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或回收点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拆解处理。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海南省报废农机拆解记录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拆解记录表》)。拆解档案包括报废农机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以及报废农机拆解前、拆解后对比照片,保存期不少于3年。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依法对回收企业开展农机拆解业务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收回报废农机牌证,并在《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注销登记、备案信息(如有),并在《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回收确认表》(附件3)、《拆解记录表》(附件4)、《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5)、《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6)和身份证明,向当地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申请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的,机主还需提交新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等有关凭证材料(或申领新设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凭证)。在《若干措施》实施期间,按提高标准补贴额申请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报废补贴的,机主还需提交新购置机具的发票复印件等有关凭证材料(或申领新机具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凭证)。
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及时依照程序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实时公布报废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报废补贴资金。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及时办理报废更新补贴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并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及时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将确定的回收企业、回收点的位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以方便机主报废旧机。
(三)开展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确保报废机具拆解、破坏性处理要求落实到位,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防范省外废旧农机具到省内违规参与报废补贴。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情况报送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2025年1月5日前,将本市县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附件:1.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正常标准)
2.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提高标准部分)
3.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
4.海南省报废农机拆解记录表
5.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
6.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正常标准)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备注 |
1 |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
20(含)—50马力(含) | 3850 | |||
50—80马力(含) | 7860 | |||
80—100马力(含) | 10840 | |||
100—160马力(含) | 13140 | |||
160—200马力(含) | 18000 | |||
200马力以上 | 20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600 | |
6—11行 | 1200 | |||
12—18行 | 1600 | |||
18行以上 | 2000 | |||
6 | 农用北斗辅助 驾驶系统 | — | 800 | 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
注: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机具报废补贴额待测算确定后再行印发。
附件2
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提高标准部分)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备注 |
1 |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500 | 《若干措施》实施期间标准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4500 | 《若干措施》实施期间,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补贴标准 |
喂入量1—3kg/s(含) | 8250 | |||
喂入量3—4kg/s(含) | 1095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65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08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26250 | |||
4 | 自走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2行 | 10800 | |
3行 | 18750 | |||
4行及以上 | 30000 | |||
5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900 | |
6—11行 | 1800 | |||
12—18行 | 2400 | |||
18行以上 | 3000 |
附件3
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农机回收点(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牌证管理机构(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
农机管理部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为样表,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对表格的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2.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点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附件4
海南省报废农机拆解记录表
一、农业机械类别:
二、农业机械型号:
三、机具号牌号码:
四、农业机械机主:
五、拆解日期:
农机发动机号号码粘贴处 |
出厂编号(机身或底盘)号码粘贴处 |
农机整机拆解后照片粘贴处 |
监销人员(签名): 回收企业:(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市县(区)农机部门存查;一份农机回收企业存查。
附件5
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现所在住址 | ||
报 废 原 因 | □超过使用年限 □损毁严重、无法修复 □预计维修费用超过同类新产品价格50% □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技术落后产品 | ||
□其他原因(说明: ) | |||
个 人 承 诺 一、本人自愿将: 型 农机,依照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报废。 二、本人承诺以上申请报废的机具确系本人所有,证件齐全、来源合法,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以下责任: 1、终止报废补贴申请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2、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自愿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 3、自愿接受农机及相关部门的核实调查或监督检查; 4、如果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熟知内容,愿意遵守上述承诺。 | |||
承诺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附件6
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
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电 话 | |||||||
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编号 | ||||||||
社保卡(合作组织)账号 |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类 别 | 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
机型、类别、补贴额核实情况(本栏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填写) | 拖拉机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 联合收割机 | ||||||||
水稻插秧机、 | ||||||||
机动喷雾(粉)机 | ||||||||
机动脱粒机 | ||||||||
饲料(草)粉碎机 | ||||||||
铡草机 | ||||||||
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此证明作为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如核无误,签注“报废机具信息核实无误”字样。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一份留存市县(区)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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