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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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1 11:14 来源: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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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农字〔2018〕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制定本市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送省农业厅。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处。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的需求,为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省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及农机化发展情况,按年度对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各市县)应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范围保持一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并完成归档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大型拖拉机(功率≥100马力)、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中央资金与省级资金1:0.5累加补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制定省自选品目工作,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急需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定比补贴,即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确定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补贴机具实际销售价(以购机发票金额为准)的30%与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二者中取较低值作为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其省级资金最高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的50%确定,省级资金实际累加补贴额按照中央资金实际补贴额的50%确定。省农机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额测算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中央资金最高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有违规情节,按农业部、财政部和我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需对补贴额进行调整的,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对相关产品或档次补贴额进行调整优化。

  四、资金分配使用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等方面。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省自选品目机具、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以及对部分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以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用途作为补充使用。

  农机作业补贴试点主要包含粉垄、深松+旋耕、深耕+旋耕、机械插秧等作业模式,各市县可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县实施指导意见》(琼农字〔2016〕109号)组织实施,其中机械插秧作业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元/亩,作业质量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参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琼农字〔2017〕111号)组织实施。

  省农机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市县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资金需求、上年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测算拟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省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定比、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补贴额一览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发布本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通过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自助投档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省农机鉴定推广站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农机生产企业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企业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选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可以自主向户籍或注册登记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农垦改革后各农场职工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属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以向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但必须有合法证明,具体由各市县细化要求并结合实际操作。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市县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五)补贴机具核验。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补贴机具核验有关规定,对补贴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标志标识信息、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标准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补贴额一览表》的相互一致性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核验工作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进行。核验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

  (六)补贴信息公示。市县农机管理部门通过本市县农机化信息网或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批公示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有异议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经确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

  (七)补贴资金兑付。补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账户。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补贴资金原则上每月兑付一次。对安装类、设施类补贴机具,可在安装使用并对机具核验合格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市县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本着便利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以及购机者补贴资金申请的具体程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省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做好补贴资金需求审核与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督促指导各市县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市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省农机管理部门要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要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琼农字〔2017〕144号)等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机具自助投档系统,探索使用手机APP申领补贴和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以在下年度补贴政策启动后予以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三)加大宣传,公开信息。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示申请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产品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进度和登记使用情况。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以通告的形式将年度补贴实施情况及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3)在政府或农业(农机)网站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和结果运用,推进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各市县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4),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要加强管理和自律,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经营管理及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正常工作秩序。

  

  附件:1.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      年度      市(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4.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表

(琼农字〔2018〕4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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