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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9-20 10:09
  • 来源:

琼人劳保专〔200638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农业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组织人事处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二OO六年六月修订)

    

  

  第一条    依据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系列领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为人才的评聘提供依据,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评审与聘用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其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条  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 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本专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 

  本条中所规定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6名)。 

  2、取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 

  3、取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取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或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专利2项以上,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第九条  论文、论著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专著1本;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厅级以上专业会议上宣读、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 

  4、编写不少于2篇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技术实施方案、培训教材(1万字以上),经地、厅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培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论著、编著、译著者(5万字以上,如合著、合译,本人撰写或译著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在乡镇一级农技部门,或在种植、养殖企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技人员,申报中级技术资格者,可不受外国语及计算机考试等级限制;申报高级技术资格者,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国语和计算机等级统一考试,可降低一个等级档次。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四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 

  4、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本条中所指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经省农业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登记备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50学时,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第十三条  直接确认条件 

  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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