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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0-27 17:52
  •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贯彻落实《海南省种业振兴实施方案》《南繁种业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着力培育产业带动潜力强的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促进全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8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以下简称“南繁种业CRO”)的发展,强化对海南省南繁种业CRO主体的扶持与管理,着力培育产业带动潜力强的南繁种业CRO主体,促进全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种业振兴实施方案》及《南繁种业全产业链发展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种业CRO是指具备自有软硬件条件能为南繁种业主体提供种质创新、检验检测、数据服务、田间综合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社会化机构。

第三条 南繁种业CRO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报、组织评审、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程序开展。

第四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南繁种业CRO认定管理工作,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在海南省开展本办法所定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业务范围。为南繁科研育种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常规育种和生物育种等相关技术与研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种质创新、检验检测、数据服务田间综合服务等业务。

业务水平。具备开展南繁种业CRO服务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专业设施及设备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南繁种业CRO服务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合同100份以上具有所服务领域的技术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在同行业中领先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备省级以上相应认定资质。

人员配备。开展南繁种业科研服务的主体,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学位业务人员不少于5开展南繁种业田间综合服务的主体,要拥有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及专业的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服务规范。申报主体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申报主体应有明确的企业标准或相关依据。

主体信用。申报主体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安全生产。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技术秘密和数据泄露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提供机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南繁种业CRO认定申表。

申报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证件。

开展南繁种业CRO服务的硬件、软件和人才条件,相关资质证明,服务案例及合同或协议业务凭证等相关材料。

经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财务计报告,近1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表。

征信情况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县)南繁种业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县)南繁种业工作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各市(县)南繁种业工作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报主体正式行文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组建南繁种业CRO认定工作专家库。

第九条南繁种业CRO认定评审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其中财务、管理和育种专家各不少于1名,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主体进行评审。

第十条 南繁种业CRO认定程序:

专家组根据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参照本办法所列申报主体应符合的条件,提出评审意见。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认定结果,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审定。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主体,认定为南繁种业CRO,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南繁种业CRO的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已认定的主体取消其资格,未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均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建立南繁种业CRO动态监测制度,2年开展一次监测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逾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1年内未开展任何相关业务的或连续2年业绩低于认定标准的,取消已认定的资格。

第十条 各市(县)南繁种业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通过认定的南繁种业CRO与南繁育种单位对接,拓展南繁种业CRO服务。鼓励各部门与南繁种业CRO对接,推出更多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长期稳定支持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97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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