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管理,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现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心种公猪站(以下统称“畜禽核心场”)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引入品种、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畜禽核心育种场。
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根据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作为肉鸡、蛋鸡、水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主体,开展种禽扩繁推广工作,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种禽场所。
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种公猪站。
第三条 畜禽核心场在全省畜禽种业发展中起创新、引领和示范作用。畜禽核心场应当加强科企协作,推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确保遗传改良效果,加强自主培育能力提升,为畜牧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禽核心场认定工作。
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省畜牧总站”)负责省级畜禽核心场核验、日常管理等工作。
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协助制定或审定畜禽核心场育种方案、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及品种资源(配套系)鉴定初审等事项,研究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核心场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鼓励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争创省级畜禽核心场,对其开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场的单位,应达到以下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符合养殖规模环保要求。
2.选址科学、布局合理,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及主要的育种设施设备:包括但不局限于生产设施、性能测定设备、实验室检测仪器、育种管理软件等。
3.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或与畜禽育种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同开展选育工作,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育种技术人员和执业兽医师。
4.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防控要求。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育种核心群的系谱完整,选种、选配、生产性能等育种记录齐全。纸质或电子版养殖档案齐全;有完整的品种选育方案和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并执行二年以上,有年度选育工作总结报告。有生产、培训、防疫、安全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3.种群的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单品种育种核心群种群数量和家系数量,以及场内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的标准和数量等要求符合省级畜禽核心场遴选标准(附件1)。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省级畜禽核心场申报指南,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附件2);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审查、现场评审,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其中至少2-4名畜种专业委员会成员,1名动物防疫专家。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统一组织会议评审,集中进行讨论和表决。会议评审专家由委员会及该畜种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出席会议的畜种专业委员会人员不少于该畜种专业委员会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通过会议评审。
第九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省级畜禽核心场,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名单。
第十条 省级畜禽核心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期满的畜禽核心场,由省畜牧总站统一组织核验。
第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场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取得省级畜禽核心场资格满五年,且继续从事畜禽核心场工作的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6个月,主动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省畜牧总站。
(二)省畜牧总站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近5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综合考评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省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3人以上(含)。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8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省畜牧总站统一组织会议评审,集中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畜种专业委员会人员不少于该畜种专业委员会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省级畜禽核心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省级畜禽核心场职责:
(一)制定未来5年育种方案,并报送至省畜牧总站备案,育种目标、育种方案、实施任务等要明确,分解为可实施、可考核的年度指标。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单位,应加强育种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数字育种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数字育种技术运营运用;应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每年向社会推出一定数量的优质种畜禽。
(四)开展种畜禽登记、性能测定、遗传评估以及种畜禽选育等,并按要求将性能测定数据报送至省畜牧总站。
(五)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六)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畜牧总站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场间遗传交流、育种进展、种畜禽生产销售情况、推广利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
(七)完成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性能测定任务,并报送测定数据。
第十三条 省级畜禽核心场权利:
(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
(二)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畜禽种质性能测定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省级畜禽核心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已经成为国家级畜禽核心场的,同时纳入省级畜禽核心场管理。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每个省级畜禽核心场指定至少一名专业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4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省畜牧总站。
省级畜禽核心场应提供必要条件,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省级畜禽核心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结合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开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并指导畜禽核心场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省畜牧总站反馈相关情况。
省畜牧总站不定期对省级畜禽核心场开展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畜禽核心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其报告报送省畜牧总站。
第十七条 省级畜禽核心场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所属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畜牧总站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省级畜禽核心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省级畜禽核心场延续申请,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判该省级畜禽核心场是否延续。
第十九条 省畜牧总站应对期满2年以上省级畜禽核心场开展一次中期考核评估,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年度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并作为实施有关奖补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省级畜禽核心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种畜禽育种或繁育工作的。
(三)中期考核评估或核验未通过,或国家级畜禽核心场未通过农业农村部核验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十二条规定职责,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实际发生变更,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或变更后现场审核不通过的。
(六)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省级畜禽核心场遴选标准
2.海南省省级畜禽核心场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
3.海南省省级畜禽核心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4.海南省省级畜禽核心场现场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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