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应对新冠疫情冲击,降低疫情对渔业发展的影响,统筹兼顾海洋捕捞渔船相关管理规定和渔民利益保护,进一步为渔业企业和渔民纾困解难,决定延长海洋捕捞渔船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期办理的业务及时限
因受疫情影响,有以下情形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海洋捕捞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的;
(二)按规定已批准购置并拆解但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拆解手续的;
(三)已建造完工或者已批准购置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失效或被注销后未按规定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二、重点强调事项
疫情期间不服从当地相关部门管理,渔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核查中发现“有证无船”、“僵尸船”的,不列入可延期办理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渔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不得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擅自加码”、“层层加码”,同时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敢担当,发现问题不回避、承担责任不推卸,指导、服务好渔业企业和渔民完成相关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强,联系电话:6523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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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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