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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南省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4-19 16:05
  •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渔业船员管理实际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海南省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府第二办公区综合楼303室(邮编:570203),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监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nnynctyzyjc126.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


附件:海南省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9日


海南省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渔业船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培训业务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具备相应的教学软硬设施设备条件,有相关培训经营范围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任何未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核验和评定,或核验评定未通过的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渔业船员培训。

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全省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主管部门,沿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训机构的部分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派渔业行业协会进行协管。

第二章  培训类别与等级

第五条  渔业船员培训按照培训类别分为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远洋渔业专项培训3类。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和培训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培训项目的条件,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

一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级职务船员培训、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二级以下驾驶和轮机人员培训、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含内陆渔业船舶)

三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含内陆渔业船舶)

第七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实行晋级管理,首次申请开设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为三级核验后满3年且无违规违法行为的,可提出申请晋级。

第三章 培训机构核验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从事渔业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科目所需的条件。

(一)应配备与开展相应类别、等级渔业船员培训科目的培训场地、设备、教具和教材;

(二)应配备与开展相应类别、等级渔业船员培训科目的师资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具备师资和设备、教具配备要求。

第十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储存足够的备用品,培训中使用的易耗品应及时补充,确保培训的正常进行。

十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核验,依据《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渔政(船)〔2010〕26号精神,对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核验。

十二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渔业船员培训业务,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设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师资人员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培训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等材料。

第十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核验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机构的教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核验意见。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与培训场地一致。

第十四条  核验组由至少3名渔业行业专家组成,行业专家应熟悉与核验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核验组出具的核验结论,作为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训资格全面、客观的评价;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核验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培训机构的开设。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应书面告知准予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等级项目、培训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经核验所准予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渔业船员培训机构需要提高培训科目等级或增加培训科目的,应依照《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渔政(船)〔2010〕26号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 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八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告知学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对船员年龄、健康标准、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在受理申请报名人员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任职资历、等级证件、身体健康状况证明(具有体检资质的医院出具)未达到培训规定条件的,不给予受理

第二十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及师资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得以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渔业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2家以上培训机构担任授课教员。

授课教员指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渔业船员培训管理。

(一)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职务船员和内陆渔业一级人员的培训管理。

(二)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海洋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人员三级驾驶人员、 三级轮机人员助理船副、 助理管轮、 机驾长普通船员和内陆二级及以下渔业人员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7日内,将学员名册、培训等级、内容和教学计划向培训等级管理权限所在地的发证机关进行书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核验的培训等级和科目开班,根据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规定的等级、职级的考试科目组织培训,最高不得超过40人。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每期培训班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培训申请报备表、培训计划、培训名单、考勤记录、培训证明发放统计表等内容。

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培训机构应向证书签发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和实操评估。

第二十八条对已按规定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和实操评估合格的学员,由证书签发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职级的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培训理论授课推行线上与线下授课两种方式。线上理论培训授课方式为通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的App学习平台;线下理论培训授课方式为机构自行聘请教师进行授课。

第三十条取线上理论授课方式的App学习平台出具的完训证明作为理论课程学考勤依据采取线下理论授课的,培训期间授课老师与学员每天应使用水印相机同框拍照留存作为培训考勤依据,照片内要体现拍摄时间、地点、经纬度等信息。实操授课实行现场讲授,考勤遵照线下理论授课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期间应按照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内的培训管理与考试管理事项受理流程逐项报备,应在进行下一项目前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报备事项未按要求申请报备的,不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和沿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培训期数教学任务的师资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易耗品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考勤、培训档案等。

日常抽查结果单科目不合格的,暂停该科目的培训开班,并责令限期整改;检查结果整体不合格的,暂停所有科目的培训开班,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取销培训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降级处罚或取消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培训资质被取消;

(四)培训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弄虚作假伪造培训材料);

(五)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六)年度内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1次以上;

(七)擅自将教学设备提供给他人申办培训机构的;

(八)有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资格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5年内不给予申办。

第三十五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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