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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3-06-1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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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市场主导、科学布局、科技引领、绿色生态、安全发展原则,紧紧围绕深远海养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全产业链全环节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重点任务,是我国首个关于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规范和支持深远海养殖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意见》提出,要优化养殖空间布局,发展深远海养殖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重力式网箱布设海域水深不小于15米。要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大力推行健康养殖,做精做好水产种业,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培育区域性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创建深远海养殖类型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远海养殖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要求。要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加大对先进养殖技术和设施装备研发支持,完善技术体系和规范标准,提高深远海养殖的安全性和经济性。要落实检验登记要求,养殖工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按照养殖渔船进行登记,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制定规则进行登记。要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深远海养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风险防范。要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由同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深远海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能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深远海养殖用海等制度保障,重点在设施装备建造、水产种业振兴、重大疫病防控、饲料兽药研发和全产业链培育等方面增加投入,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充分评估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本地区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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