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规〔2020〕6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
《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加强南繁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现代种业和粮食安全,依据《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繁活动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国家现代种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负责南繁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南繁登记的内容、标准、指南和流程等,建设南繁登记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和组织评优等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者可通过登记信息互联网平台,或者以书面形式,分别按照南繁科研育种、南繁制种、代繁代制、种子鉴定等类别进行登记。以书面形式进行登记的,应填写南繁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 南繁登记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常驻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南繁地址,从事或参与南繁活动的总人数(含管理人员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工人数、其他人数等),南繁人员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年龄及角色(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其他)等;以南繁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还应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等。
(二)基地信息:南繁基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合同起止年限、租地合同、基地范围的宗地平面矢量图、基地现状典型照片,设施大棚面积等。
基地内建设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层数、报建时间、完工时间、报建手续、建筑矢量图等;
基地内建设的附属设施,如基地围墙、硬化道路、硬化停车场、晒场等,占地面积、完工时间、报建手续等。
(三)活动信息:南繁活动类型、科研信息、成果信息及制种信息等。其中,南繁科研信息包括作物名称、品种或组合名称、育种组合数、育种项目(加代/纯度鉴定/资源保存/性状观察/制种等)、种植面积、南繁活动起止时间、是否为转基因科研等;成果信息包括专利数、所获奖项(与南繁相关的)、作物类型、育成品种名称、审定机构名称、上一年度销售额、累计推广面积(全国、海南等);制种信息包括南繁作物名称、品种名称、制种面积等。
(四)投入信息:上年度南繁总投入,包括南繁科研生产投入和基础设施、管理等财政投入等。
南繁登记具体信息内容由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六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南繁活动结束前完成登记。每年均应申请登记,相同信息无需重复填报,信息有变更的,应补充更新。
第七条 申请者应安排专门的南繁登记信息员,保证信息员的稳定性,并对信息员的条件、职责、要求等进行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申请者应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八条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负责受理南繁登记申请,待南繁基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条件成熟后,省南繁管理局可将相关受理权限下放至南繁基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
第九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申请内容的受理与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登记内容不完善或有误的,予以驳回并告知理由,待内容补充完整后,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条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对登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网上公示和给予奖励。各省(区、市)注册地南繁单位和个人的登记信息对其所在省(区、市)南繁管理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南繁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限制其南繁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南繁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印发